浅谈聋哑人罪的原因和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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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聋哑人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作   对残疾人的态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残疾人是我国当前社会中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对残疾人的重视和关心,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目前,残疾人中特别是聋哑人犯罪越来越多,家庭、学校、行业等社会各界对聋哑人犯罪深感痛心,开始关注聋哑人生存生活等严峻问题。对司法机关办案而言,深刻分析聋哑人犯罪的原因,探索预防聋哑人犯罪的措施将是目前弘扬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课题。   一、聋哑人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几年来办理的聋哑人案件的梳理和分析,聋哑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年龄偏小。2003年以来,我院共办理聋哑残疾人犯罪案件十余件,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容易受他人利用而作案。   (二)大多以占有财产为目的。作案类型集中在盗窃罪、抢夺罪等与金钱有关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上。如2008年的杨某某盗窃案中,杨某某和另一聋哑人窜至一小商品副食店,采用一人问价格挡住售货员的视线,另一人寻机盗窃商店里的财物的方式作案,而后逃离现场;以及2009年的谭某抢夺案,利用驾驶员在人行横道线处等绿灯时,将副驾驶座上的包抢走。   (三)作案团伙化、组织化。其团伙组织严密,作案时分工明确。如今年在攀犯抢夺罪的谭某,2003年在深圳市福田区伙同一批聋哑人以上述方法抢夺驾驶员财物一案,有组织、有分工,且一些人到案后拒不交代同伙和自己的任何信息,因此判决书中均是以哑巴A、哑巴B等进行标注。   (四)作案多次,有职业化倾向。多数聋哑人犯罪有前科在身,2008年杨某某盗窃案中,杨某某于2004年7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5年2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谭某抢夺案中,谭某也是于2003年2月因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探究聋哑人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生理缺陷造成认知水平的低下、性格过分敏感和封闭。一方面,由于听觉障碍,聋哑人接受外界事物只能靠视觉,使得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停留在表面的现象上,不能透过现象去看本质。另一方面,听觉的障碍,造成了语言的丧失,语言的进一步丧失,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人际往来。没有语言能力的聋哑人很难与正常人进行沟通和交流,这样就使得他们只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里,遇事想当然,自己想什么是什么,对同是聋哑人的人才会有认同感,对正常人反而会有抵触情绪。如谭某抢夺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谭某的母亲向检察官称,谭某多是与聋哑人打交道,连自己的母亲说的话都不相信,只认同自己圈内的人,因此在2003年才被他人骗去深圳,称是打工,实是骗他去抢夺,从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受教育少,法制意识淡薄,是非能力差。由于身体缺陷,聋哑人只能在学校才能接受较好的教育。但从目前聋哑教育发展现状看,聋哑学校的发展都比较滞后于普通教育,教育的手段层次较浅,学生摄取知识的量也相对减少。更有一部份聋哑人因家庭等各种原因不能上学或中途缀学,这使他们得不到全面的知识教育,思想品质得不到健康发展,不知法,不懂法以及伦理道德意识、文明意识等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在他人的引诱下容易误入歧途。   (三)就业机会少,受社会歧视和排挤,生活艰辛。如今社会找工作是件很难的事,而聋哑人作为弱势群体,要找一份正当而合适的职业更不容易。加之,缺乏社会和家庭关怀,在工作生活中受到冷遇和排挤,自卑、放纵、仇视、报复等心理日益加重,处事极端,极易产生违法犯罪等不良后果。如上述谭某,因生活困难,又吸毒,在没有钱的情况下,想起以前在深圳伙同其他聋哑人抢夺的事,觉得是一种容易谋取钱财的手段,因而在攀枝花又做了抢夺的事。   三、思考聋哑人犯罪预防措施   聋哑残疾人,属铁定的弱势群体。他们听不见、说不出,在无声的世界中苦寂生存,令人揪心。虽然极少数聋哑人利用自身缺陷,结成团伙作案,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大多数聋哑人来说,他们仍属于需要全社会平等对待、理解关爱的弱势群体。对于聋哑人犯罪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惩罚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如何根绝日渐增多的聋哑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去预防,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宪法》、《选举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十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从原则上对残疾人应享受的权利作了规定,还需要制定一些细则,需要刚性的制约措施。只要有了较全面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残疾人的社会问题就不难得到解决。   (二)全社会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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