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保险法期末考试考试重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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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考试重点 1、格式条款契约者或者商人为了与不特定的人进行交易,他事先拟好条款,准备与不特定的人交易签约之用,叫做格式条款。保险契约最大的特色是它是由格式条款与个别商议条款共同组成的。格式条款包括四种特性: 第一种特性,保险契约完全没有让投保人阅读 第二种特性,格式条款虽然全部张贴或出示,但是因为交易过程急迫,因此相对人没有时间阅读。 第三种特性,格式条款全部张贴或出示,相对人有机会阅读,但是读不懂或是没有阅读。 第四种特性,格式条款全部张贴或出示,相对人有机会阅读,已经阅读而且读得懂。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 股份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个人保险组织 保险合作社 行业自保组织 我国保险业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新格局。 3、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PS: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人身保险的种类和给付条件 1.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简称寿险,即以人之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负给付一定金额责任之保险。 2.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又称疾病保险(Sickness Insurance)。健康保险者,即承保被保险人罹患疾病,不能从事工作时,由保险人补偿其医药费用及收入损失之保险。 3.伤害保险(Accident Insurance):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突发之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或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依照契约条款之约定,由保险人负给付之责的保险。 4.年金保险(Annuity Insurance):于被保人年轻时缴交保费给保险人,到一特定年龄仍生存时,由保险人按时分期给付一定金额以作为老年生存时生活津贴之保险。此项保险,若由政府办理者,称为国民年金保险,系作为社会安全制度的一部分。 5、保险合同的生效,无效和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标的适当 是否适当的判断标准:可能、确定、适法、妥当。 1.保险合同之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2.保险合同之内容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 (三)意思表示真实 1.被欺诈或胁迫而订立保险合同的,如被保险人被欺诈或胁迫,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费;如果保险人被欺诈,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费。 2.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意思表示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者无效。 3.意思表示处于错误或重大误解,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二、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特别规定的生效要件。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提示并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生效; 3.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二)特别约定的生效要件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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