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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生工伤时,公司尚未缴纳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实施)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第二部分 上海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生育津贴通知 1、生育津贴支付的三次变化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11.1)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生育津贴支付的三次变化(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1、生育津贴支付的三次变化(续) 《上海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生育津贴通知》(2013年1月19日实施)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分析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 ?张女士是2012年7月生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90元给的。张女士产前工资为4500元,差额部分是否补发?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案例分析: 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单位是否需要补差? 张某为某外资企业前台,月工资7000元,其所在单位平均工资为16000元。2013年3月1日,张某产下一女,其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是多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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