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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 脏器 )、(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 )产品。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名单。
8.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0.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12.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13.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路)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他)港区装船运住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14.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15.运输肉类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在(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6.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7. 许可证核销以(净) 重计。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完毕)后方可使用下一份许可证。
18.进口肉类的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标注的品名应符合(“常见进口肉类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19.进口肉类的原产国、品种和厂号应列入(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
20. 经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使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21.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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