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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优抚工作业务知识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待遇规定
(一)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其家属称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一次性死亡抚恤。按照现役军人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八一春节走访慰问。三属家门口均悬挂三属光荣牌,同时享受八一、春节两次物资慰问。标准为烈士遗属15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元、病故军人遗属100元。
3、定期抚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目前的抚恤标准是烈士遗属(城市832.5元/月、农村49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市757元/月)、病故军人遗属(城市718元/月、农村452元/月)。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身前供养的。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死亡,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复员军人
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老复员军人。
1、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此类人员按照政策享受定期抚恤,抚恤补助标准为城市491元/月(建国后),农村432元/月(建国后)。我区共有3名在乡老复员军人。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老复员军人死亡,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企业老复员军人
①社保补助。按照相关政策,1953年底以前入伍,在企业退休的老复员军人(含原在企业工作,现无业人员),每月享受社保补助(社保关系在省里的企业260元/月,在市里的企业286元/月)。
②春节一次性困难补助。凡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在企业退休的老复员军人,春节享受1000元的临时救助。
③医疗补助。从2009年1月1日起,湖北省出台了企业老复员军人医疗补助政策。即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予以补助。
④医疗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1953年底前入伍的复退军人从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超出其当年个人帐户配置额部分,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但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个人帐户配置额。
⑤医疗补助渠道。对1953年底前入伍的复退军人的医疗补助由所在企业负责。所在企业属于困难企业或原所在企业主体已消亡的,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所在统筹地区财政负责解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无力负担的,按所在统筹地区补助标准由省财政负责解决。
⑥医疗补助程序。医疗补助由1953年底前入伍的复退军人提出申请,有企业的向所在企业申请,企业主体消亡的直接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困难企业无力解决需财政补助的,由所在企业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补助时本人需要提供就医相关有效凭证和单据,困难企业需提供无力解决的证明材料。
(三)伤残军人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享受抚恤。残疾军人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能障碍程度,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在中国民政网站上公开发布。因公、因战可评定为1-10级,因病(士兵和初级士官才能评)只有1-6级。伤残军人死亡后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补评残。在部队因战、因公受伤但未评残的退役军人,如果有受伤的原始档案记载或医疗记载,可直接到户籍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补评残,并按照现在的检查结果进行认定,符合评残条件的享受伤残军人待遇。没有任何原始档案记载或医疗记载的(退役后的任何部队证明材料不予采信)不予受理补评残申请。
2、补伤残证。伤残证件遗失的,当事人首先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登报时必须将伤残证号写上),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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