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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雷鑫 leixin09@126.com QQ:1497478235 2011年9月 第一讲 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原理 一、教育法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1、义务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二)教育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1、制定:制订、修改、废止 2、认可:承认已有的法律具有效力 (三)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教育法的渊源及其效力 (一)教育法的渊源 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二是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的教育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2、?教育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法》(1995年) (2)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义务教育法》(8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06年修订完成);《学位条例》(80年);《教师法》(93年);《职业教育法》(96年);《高等教育法》(9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03年) (3)关于教育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议和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如《关于教师节的决定》(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 3、?教育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 (1)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 (2)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部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0号令发布) 。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6、教育规章 部委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如2006年6月13日教育部等十部委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6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府 7、法律解释 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司法、执法工作者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 学者的学术解释 8、条约与协定 领事条约、世贸协定、万国邮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等等。 9、“五修”和“四起”工作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强调,要加强和改善教育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适时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学习法》,研究制定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全面清理、修订教育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符合实践需要的部门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的教育法规、规章,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二)教育法规的效力 1、中央立法高于地方立法 2、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高于同级政府立法 3、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5、高法解释或者裁决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3条: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等级效力通过立法机关体现出来 时间效力包括通过、公布或发布法律的时间;生效或施行时间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一)含义——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准则。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一般地说,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几条法律条文组成的。 (二)构成 1、假定(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其中“年满六周岁” 就属于法定条件 2、处理(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授权性规范)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义务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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