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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第七章 资源税法 一、资源税的概念及计税方法 资源税(resource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计量单位标准的矿产资源,因此在对资源征税时,往往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不仅计算简单,而且便于管理。 二、纳税人 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单位和其他单位。 三、税目、单位税额 (一)税目 、 税 额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二节 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应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7-1】华北某油田8月份开采原油55万吨,销售原油20万吨,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00 000吨×8元/吨 =1 600 000(元) (二)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7-2】某华北油田10月份开采原油8 000吨,当月销售7 000吨,职工食堂和浴室消耗10吨。请计算该油田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单位税额18元/吨) 应纳税额=7 000×18+10×18 =126 000+180 =126 180(元) (三)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应以最终生产出的固体盐的课税数量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7-3】某南方盐场11月份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1 600吨,并在当月售出;以外购液体盐820吨加工固体盐550吨,并在当月售出。请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固体盐单位税额10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2元/吨) 应纳税额=1 600×10+(550×10-820×2) =16 000+3 860 =19 860(元) (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纳税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应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7-4】某铜矿本月将开采的铜矿加工成铜精矿,入选后的精矿数量为500吨,选矿比为1:32,铜矿单位税额为每吨1.4元,请计算该铜矿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500×32×1.4 =22 400(元) 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 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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