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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根据《粉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粉尘作业工人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 (1)就业前体检 就业前体检的检查项目有:职业史、自觉症状及既往史、结核病接触史、一般临床检查、拍摄胸大片及必要的其他检查。不满18岁以及有以下疾病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结核病; ②严重的慢性呼吸道疾病; ③严重影响脯功能的胸部疾病; ④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第四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2)定期体检 目的是及时发现尘肺、尘肺患者并观察病情变化。检查项目有:职业史、自觉症状和拍摄后前卫胸大片,检查间隔根据有关卫生法规,由地方安全健康主管部门参考粉尘性质和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及粉尘的理化特性而定。原则是重度接触者1~2年检查一次,轻度者2~3年检查一次,接触更轻者3~5年检查一次。 对于已经脱离粉尘作业的工人,也应根据接触粉尘的性质和浓度继续随访。尘肺患者复查一般每年一次,可疑尘肺也需每年复查。 第四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四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对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煤矿企业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煤矿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此外,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四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煤矿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刻意隐瞒或谎报。 煤矿企业还应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谢谢大家! 第五章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识别 与紧急避险 甘肃能源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培训教程 编制人:邓启锐 第五章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识别 与紧急避险 第三节 矿井火灾事故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 第四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严重程度:着火面积720km2 /年 烧毁煤量:3000多万吨/年 破坏煤炭资源:2亿吨 累计烧毁:42亿吨 排放有毒气体:100万吨 经济损失:40多亿元/年 环境破坏:严重 2006年2月23日18时50分山东枣矿集团联创公司(原陶庄煤矿)许发生一起煤尘爆炸特大事故。记者从山东省安监部门获悉,在现场施工的27人中,15人死亡12人受伤。 第三节 矿井火灾隐患识别、灾害防治与应急避险 一、发生火灾的基本要素 引起火灾的基本要素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 (1)热源。具有一定温度和足够热量的热源才能引起火灾。在矿井中煤的自燃、爆破作业、机械摩擦、电流短路、吸烟、烧焊等,都有可能成为引火的热源。 (2)可燃物。在矿井中,煤本身就是一个大量且普遍存在的可燃物。另外,坑木、各类机电设备、各种油料、炸药等都具有可燃性。可燃物的存在是火灾发生的物质基础。 (3)氧气。燃烧是剧烈的氧化反应。任何可燃物尽管有热源点燃,但缺乏足够氧气时,燃烧是不能持续的,所以氧气供给是维持燃烧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三节 矿井火灾隐患识别、灾害防治与应急避险 二、矿井火灾的分类 (1)外因火灾。又称外源火灾,是指由于外来热源,如明火、放糊炮、电焊、气焊、在井下吸烟、人为纵火等原因造成的火灾。一般容易发生在井口附近、井下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和有电缆的木支架巷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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