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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犯罪的主要类型 第一节 暴力犯罪 一、暴力犯罪概述 是指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表现形式有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以及以暴力威胁手段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公共财产和重要设施的损害。 1、 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 分裂国家罪、背叛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罪 2、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爆炸罪、放火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4、侵犯财产的暴力犯罪:抢劫罪、抢夺罪 5、妨害社会管理的暴力犯罪:妨害公务罪、扰乱社秩序罪 6、妨害婚姻家庭的暴力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周克华杀人案 杨新海连环杀人案 新疆7.5事件: 2009年7月5日20时左右,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有多名无辜群众和一名武警被杀害,部分群众和武警受伤。6日19时,乌鲁木齐市“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死亡人数增至156人,其中,男性129人,女性27人;受伤人员1080人。 ??? 目前,公安部门已抓捕1434名参与打砸抢烧杀嫌犯,其中,男性1379人,女性55人。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这是一起由境外遥控指挥、煽动,境内具体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三、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暴力犯罪的主体特征 1、犯罪动机具有邪恶性。 2、纠合性 3、低龄化趋势,作案成员中青壮年占多数。 4、在绝对数上男多于女 5、暴力犯罪人的文化素养普遍偏低 6、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日益突出 (二)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 1、犯罪手段疯狂、残忍。 2、犯罪的偶发性与连续性并存及偶发性向连续性转化 3、犯罪日趋智能化 4、新的暴力犯罪形式不断出现 第二节 贪利性犯罪 一、贪利性犯罪的概念 行为人出于非法获利的动机而实施的各种侵害行为。 二、贪利性犯罪的特点 (一)暴力倾向日益严重 (二)犯罪手段复杂多变 (三)高科技新型贪利性犯罪不断出现 (四)贪利性职务犯罪频发 三、贪利性犯罪的类型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侵犯财产罪 (三)贪污贿赂罪 (四)其他贪利性犯罪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 一、概念 有组织犯罪不同于2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结伙犯罪。根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法律规定,有组织犯罪应包括: 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组织形态特征 1、一般犯罪集团 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②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 ③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厦门特大走私案—赖昌星特大走私犯罪集团 2、黑社会性质组织 如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界定?只有对此界定清楚,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寻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只要满足此四项条件,一般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但关于是否具备”保护伞“这一要件,存在争议,故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其中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有明确的立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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