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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 对应教材: 张昊民、孙继伟编著《人力资源管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目 录 第一节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范围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更加偏向于劳动者一方。 狭义的劳动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 动法是各种劳动法规。 第一节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 系、财产关系。 劳动关系的基本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相关主体 包括政府、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 三类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 劳动法只保护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合格的劳动者之间 形成的正式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一方,合格的主体 包括: 企业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学生会、单位内设团组织不属于合格的用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 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 在劳动者一方,需要是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读的、未退休的、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才能成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 有些劳动属于特殊主体,他们的一部分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也有些权益与一般的劳动者有所区别,这些特殊主体主要包括: 停薪留职人员 待岗人员,或下岗人员 内退人员,或提前退养人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 放长假人员 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 【思考题】 1、分公司、办事处、营业部是否可以作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合格用人单位主体? 2、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吗?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者和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 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 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 (1)招工权 (2)用人权 (3)奖惩权 (4)分配权 (5)解聘权 用人单位的义务: (1)依法录用、管理和解聘劳动者; (2)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职权; (3)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必须符合 劳动法规规定的金额和方式。 (4)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和安全 培训,为职业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 和环境; (5)给劳动足额缴纳社保金、足额 支付加班费。 特别说明 《劳动法》早在1995年1月1日已经生效,《劳动法》 中的有些条款已经通过其它渠道进行了调整。 在引用《劳动法》其它法规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法 规和条款是否还在生效! 在运用劳动法规时,务必注意劳动法规的一般性和 特殊性! 案 例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 南京市民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 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一个星期 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 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 要加班费。 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 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 雇佣关系与被雇佣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包工”来形容。那既然是“包 工” ,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 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 是不允许的。由于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讨论或思考 1.内退与退休有什么区别?如果李先生是正式退休人员,王家湾物流中心应该给李先生支付加吗? 2、李先生讨要加班费未成功,是否因为“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一字之差?有何依据?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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