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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学习内容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Constructive fraud(推定欺诈) 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4-2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了解) 一、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 过失-承担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一)普通法下 1.对受益第三者的责任 过失-承担责任 2.对其他第三者的责任 普通过失-不负责任 重大过失、欺诈—承担责任 §4-2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二)成文法下 1933《证券法》 1934《证券交易法》 1970《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 1995《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4-2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存在审计失败 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违约、过失、欺诈 注册会计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合约、普通法、成文法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发展: Ⅰ.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缺失时期(1986.9-2002.1.15) 1996年底安徽投资者刘中民以证监会1996年10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为依据,向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渤海集团赔偿因其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而给自己造成的股票交易损失,一审、二审均被法院以“中国证监会对渤海集团的处罚是对其经营中违规行为的处理,该处理与刘中民的股票交易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为由驳回起诉。——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1998年12月,成都投资者姜顺珍以证监会1998年10月26日《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为依据,以红光实业证券发行中进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受损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不能确定自己的投资亏损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直接造成的,原告所诉股票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姜顺珍的起诉。 1999年4月,姚荣仙、吴振扬等11名上海投资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把红光实业和发行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院以姚、吴、等11人的损失与被告违规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几位股东连续三年多时间,五告红光。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随着证券监管力度的加强,因虚假陈述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涉及证券民事案件暂不受理的通知》,称因法院尚不具备受理与审理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不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Ⅱ.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孕育时期(2002.1.15-2003.1.9)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通知》将案件受理范围限定为“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以虚假陈述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同时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形式和一审管辖法院。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不到一年各地法院就受理了近900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陈志华等三人诉大庆联谊案,此后又有767人起诉,此案成为《1.15》通知公布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第一起案件。 2002年2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张鹤诉渤海集团案,并于4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Ⅲ.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启动时期(2003.1.9-)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这是我国有关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第一个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正式启动。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案 导致最高人民法院56号函出台的我国第一桩不实验资赔偿案——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案,发生于1994年,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1992年11月仅凭三张价值812 500元的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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