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全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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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与特征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特征: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民事诉讼证明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民事诉讼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要素 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1、证明主体:负责完成证明活动的人。 2、证明对象:又称证明的客体、要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3、证明方法:又称证明手段,是指用什么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4、证明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且在 经过一定的证明活动后,如果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6、证明程序。 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和意义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明确证明对象: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点,当事人可以围绕该事实去收集、提供证据,有效的进行质证和辩论。另一方面,明确了法院审理的事实范围和证据调查范围,有利于及时高效的审判案件。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律事实 : 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 辅助事实 (二)程序法律事实 (三)法官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 (四)经验法则 三、无须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的自认的事实 《证据规定》第8条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 1、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 (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做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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