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说理全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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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说理 一、当前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不能反映庭审的立,不能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 过几年的探索,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民商事裁判文书应当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包括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等主要庭审过程。就是说,民商事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记录应当对导致法律后果的主要诉讼过程有一个全面、客观的描述和交待。但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仍不能反映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庭审全过程,还存在制作中的不公正性。 1、对案件的诉讼过程的表述不完整。民商事裁判文书在首部应当全面记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性事项和诉讼活动。对于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要明确表述,包括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都应当表述清楚,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如果不对上述事实予以表述或解释,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文书写作不规范。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在首部不写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有的不写明开庭的时间;有的对个人身份代理人不写明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自然情况;有的表述中使用诸如“我单位”等第一人称;有的仅以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不写明支持所查明事实的具体证据名称等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在判决主文部分没写明缺席判决。 3、在格式问题上随意翻新。在判决书格式问题上,不要随意翻新,应尽量追求统一,以维护判决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判决书的质量。根据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民商事裁判文书仍应固定为首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尾部6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将在“九二样式”的基础上;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结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及时发布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因此,对民商事裁判文书样式上的统一,要规定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 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但仍有一些法院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偏离了最高人民法院“九二样式”的要求,甚至五花八门。如在查明部分写一段事实,列一部分证据,使事实认定部分缺乏整体感和层次感。 4、技术规范不符合要求。判决书中对数字、年代、度量衡、印制版式等技术规范和标点符号等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但还存在数字用法不规范,年代简写,制作粗糙,文字、标点符号错漏等不规范现象。如每页多达 30 多行,行间距太小;逗号与冒号误用、分号与句号误用; 五位数以上的数字不分节、数字断开移行等。 5、引用法条不规范。正确引用法律条文,是保证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我国批准加人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引用,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惯例和习惯可以参照适用。引用法条应明确、具体,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条、款、项齐备,如某个法律条文只有一款但包含若干项的,引用时直接表述为“依据***法第***条第***项的规定”,而不用表述为“依据***法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不能援引普通法,下位法有规定的不能援引上位法,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能援引原则性法律条文,不能漏引程序法条文或实体法条文。 6、存在错、别、漏字等低级错误。对于错、别、漏字等低级错误的问题,原因主要来自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责任心不强;客观方面的原因是案件数量太大,实在难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对文书进行认真的校对。裁判文书的错、别、漏字现象总是时有发生,不仅影响文书的质量,损害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而且极易引起当事人对法官责任心和公正性的怀疑。因此,法官要有强烈的文书质量意识,认识到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重要窗口,是展现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和法院形象的载体, 这样才能制作出规范的裁判文书。 对采用的证据缺少必要的分析和解释。 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而认识已经发生的事实过程。这种认识活动不是任意的,而是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而推导出的结果。《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也规定, 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但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没有阐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只是罗列证据,对证据不能加以取舍或不能对取舍予以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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