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_彭万林全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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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民法学 (第六版) 主编 彭万林 副主编 覃有土 李开国 目录 绪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知识产权 第五编 债权 第六编 继承权 绪论(一)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民法渊源于罗马法时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 。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世界第一部最重要的法典。 1922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 绪论(二) 纵观历史上所出现的上述各个时期、各种不同类型的民法,尽管它们各自反映的经济基础、代表的阶级利益、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各不相同,但都与商品经济结伴而生,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都是一定的商品关系,都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在这个基本点上,它们则是相同的。 绪论(三)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提到议事日程,探讨如何制定民法典,就成为每位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民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绪论(四) 民法的主要内容应该是: 民事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 债和合同制度 继承权制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合伙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人身关系。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 研究意义 立法的需要 划清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 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民法的调整方法 事前调整 确定。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范导。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 事后调整 修补。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保障。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 惩罚。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和解释倾斜等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 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 民法为公私混合法 民法的大部分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 民法为市民法 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贯彻了“经济人”假说 在少量的民法规定中,立法者又根据社会团结的需要,对“经济人”假说加以限制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对外关系的基本法 联系: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 民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适用于商法 区别 主体不同:一般的人vs. 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人 调整范围不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vs.有偿的纯粹的财产关系 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具有地域性 商法还规定民法所没有的制度,如商业账簿等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二) 二、民法与经济法 就什么是经济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我国的经济法将向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行政法规的方向发展,建立以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的体系 联系:都调整经济关系,并且都涉及纵向关系 区别: 民法既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又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纵向经济关系主要通过确定主体和客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具有静态性;经济法调整的纵向经济关系涉及一国的经济运行,具有动态性;民法对当事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具有微观性,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考虑;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具有宏观性,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要考虑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民法渊源 法律 习惯法 经长期反复适用 为一般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接受,信其为法律而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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