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重点【简洁版部分修改提示】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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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简洁版主编:周楚晨、谭霄 副主编:马喜鹏 编委:张芯铭、尹梦帆说明:此简洁版可能因为时间问题不是十分完善,前后衔接和区别需要大家自己分辨,特此申明带有“考”字的为重点并非考试内容,这只是方便大家复习,大家最好还是看一下【最终版】那样调理比较清楚,希望大家尊重我们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最后预祝大家都通过民法考试。物权总论部分比较仓促,还请大家自行仔细复习!!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强调的是作为人所应具有的资格。 身份关系,在一定的稳定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4、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私法。6、罗马法:公元6世纪,罗马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工作,先后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又译为《学说汇编》)、《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它们是世界各国民法的渊源。二、我国民法中的原则(论述题)【重点】 1、平等原则:法律确保所有参与民事生活的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被赋予“自然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平等)2、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依据自身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身事务,而不受公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非法干涉的行为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做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禁止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超越权限,超越正当范围,从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民法准则。5、公序良俗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习惯。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在民法规范中记载的,模型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通过立法活动,从复杂而具体的民事生活中高度抽象、概括、归类而成,对广大民事的将来行为具有指导、预测功能的法律准绳。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存在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将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预测,在现实生活中化为具体的法律后果。(一)主体要素:享有民事主体能力,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4、国家3、智慧财产:指主要依靠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的精神财富,如发明成果、设计方案、作品、商标等等。智慧财产本身没有物质属性,但借助文字、符号等物质化载体表现出来。4、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利益:自然属性,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等。身份利益:社会的地位和关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为运输行为A、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重点】表意行为: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并且希望所设想的法律效果能够被法律承认,从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事实行为:行为人缺乏或者没有意思表示,法律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想法。包括先占无主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生产劳动成果等等。(二)绝对权和相对权【选择题重点】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无须实施积极协助行为(对世权,义务人是任何民事主体)相对权:义务人特定,须实施积极协助行为(对人权,义务人确定)(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选择题重点】支配权:对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无需义务人积极的行为或者协助)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即为与不为)形成权:当事人单方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继承权的抛弃权)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以对方行使请求权为条件)(相关主要有时效、除斥期间等)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的三大特征:A、利他性:履行义务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 B、限定性:义务范围具有限定性 C、法律拘束性: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义务将转化为民事责任(相关考点: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事后】的辨析:法律性质、法律约束力、义务人与责任人所受“不利益”的性质不同)(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不动产:按其性质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不经过损毁就无法移动其位置的物。主要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区分的意义:①区分可设定物权的类型②区分物权变动要件(即公示行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③区分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的不同确定方法(5)主物和从物:使用时的地位问题(6)原物和孳息: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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