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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物权法对银行业的影响及银行如何应对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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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银行应对《物权法》施行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运用《物权法》规则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二)关注《物权法》对传统担保法制的修正及其给银行业带来的积极和负面影响。 (三)结合《物权法》的出台和施行,及时修正银行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尤其是应对担保物权相关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格式文本进行全面反思和修改。 (四)针对《物权法》对传统物权制度的修正,调整银行经营活动相关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在信贷业务及相关担保物权手续的办理、抵债资产的处置等事宜中,应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要求来操作。 * THANK YOU! * 1、是否介绍其中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的条款 2、是否详细介绍法规 * 是否列举金融法律制度、中间业务、基金、银保合组、资产证券化 * 是否展开讲、举例? 新法律、法规举例?修改的旧法律? * 讲多长时间:案例内容 * 时间?案例基本内容? * 具体举例?时间? * 案例 * 时间? * 《物权法》对银行业的影响 与银行的应对之策 2011年5月 * 提 要 一、《物权法》对银行业的整体影响 二、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的《物权法》规则 三、银行应对《物权法》施行的几点建议 * 一、《物权法》对银行业的整体影响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对银行业的影响;(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对银行业的影响; (三)《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对银行业的影响; (四)《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制度对银行业的影响; *  二、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的《物权法》规则 (一)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施行以后,该条的规定将给银行带来以下影响:(1)基于行政法规或监管规章确立的担保物权,其合法有效性可能不为法院所承认;(2)缺乏法律法规肯定的担保权利,尽管在银行业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是也可能被法院所否认。 * (二)不动产登记及其效力规则 《物权法》第十七、十九条确立的登记效力规则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强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基本法律地位,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2)比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的法律效力,并且明确规定原则上后者优于前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构建了有关当事人抗辩不动产登记簿效力的法定机制。(4)确立“预告登记”制度。这意味着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之转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 对于以不动产为担保的信贷审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既要关注作为担保的不动产之权属证书,又要关注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是否一致问题,并且应该把不动产登记簿的查询作为不动产权属审查的必经程序,防控因两者不一致引发担保的法律效力; 其二,要关注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提出异议或更正请求,从而可能导致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权属变化的风险; 其三,要把是否“存在预告登记”纳入到担保物审查的环节中,防止因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转让权利的无效,从而损害银行的担保权益。 * (三)动产转让的生效规则 《物权法》在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动产权利的生效和变化问题作了规定,尤其值得银行界关注的是动产转让的效力规定:(1)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的物权生效,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该规定表明物权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依法占有”行为生效时。(2)动产物权转让的交付例外规定。《物权法》肯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一般原则,也设定了原则性的法定例外机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动产物权转让时问题上,《物权法》就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银行在接受动产物权做担保或者通过信托收据来设定信托机制时,应注意动产物权是否存在瑕疵,尤其是在物权最初的设立或权利人受让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权利人抗辩。为此,银行有必要把动产物权的合法有效性审查纳入到信贷审查的环节中去,并重点关注“依法占有”和“约定占有”对物权效力的影响。 * (四)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规则 《物权法》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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