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概述0283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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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被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1 付出劳动就是劳动关系吗 某餐厅要对门面进行装修,该餐厅经人介绍,决定由某美术学院的学生张某承揽该项业务,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张某为甲方,餐厅为乙方,由乙方出料,由甲方负责按照双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此外,双方还对交工日期和报酬等有关事项达成了协议,约定后,张某按约开始了工作。 ②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③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④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⑤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三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四是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 五是个人和家庭与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 案例2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某厂请一建筑队承包办公楼的专修,装修队工人朱某在贴外墙的马赛克时,不小心摔成重伤,装修队的领导认为,朱某是在为某厂劳动时受伤的,该厂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朱某遂会集亲属、朋友等多人,连续几天到该厂,要求负责人出面解决赔偿问题。某厂开始并不同意赔偿,但见众人无散去之意,为了息事宁人,不得已支付给朱某一笔抚慰金 ,事态才平息。 案例3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就是劳动关系吗 夏某是某纺织厂女工,为给孩子支付上大学的学费 ,向厂里借了一笔钱,约定半年后还清,半年过去了,夏某未能还款,请求厂里能够延期,可是纺织厂坚持要夏某按协议尝清债务,双方产生了争议。 案例4 厂长与工人之间一定形成劳动关系? 吴某是机械厂工人,厂长刘某要吴某等三人为他家私房装暖气,约定了报酬。事后,刘某拒绝支付报酬,称已给他们每月工资,还想要领双份工资办不到。于是,吴某等人提请劳动仲裁。 结 论 1)自然人之间,不具备主体资格 2)即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并不是双方的任何行为都与劳动关系有关 3)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例: 车主、替班司机与货公司之间的关系 2007年4月12日至2009年3月11日期间,公民叶某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挂靠关系存续期间,汽车运输公司系该车辆的行车和营运的车主,该车由叶某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货物营运。2007年7月15日,叶某与陈某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叶某聘请陈某为货车的驾驶员,为叶某从事货物营运,陈某的劳动报酬由叶某支付。2008年3月18日,陈某驾驶该货车承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陈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汽车运输公司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申诉人陈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分 析 1、自然人之间,不具备主体资格。 2、劳动关系不存在替身的问题。 3、付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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