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概读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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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目前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有多种,《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界定集体合同为“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第四条界定集体合同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笔者认为,《劳动法》第33条虽未直接给出集体合同的定义,但已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的界定应按此给出定义,而上述两个定义都有一定的缺陷。集体合同应界定为,企业工会代表或经法定程序推选的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并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当时工人阶级与资本家斗争的工具;30年代和4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实行的集体合同制度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关于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在中国60年代、70年代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一度消失,80年代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倡议下,集体合同渐渐恢复起来,但是,集体合同仍然没有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仍充任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工具。分析集体合同的兴衰史,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一) 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主导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也成为指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思想。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将“订立团体契约”作为工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既承认工人的基本权利,也承认资本家的正当赢利,集体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有效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资本主义是被改造的对象。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数点建设》着重强调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指出: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应以订立集体合同为主。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至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计划、就业分配计划、休息休假制度等,企业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没有自主权。而消灭了资产阶级的同时,无产阶级没有了对立面,集体合同这种制度的实质已消亡,无产阶级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劳动的实施者,集体合同没有了理论基础,也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80年代至今,集体合同恢复和发展是在邓小平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方针和政策使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随着中国进入WTO以及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各色市场经济相融合。在中国进入WTO后,外资因素会更多,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采用国际通行的集体合同的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调节劳资纠纷、促进产业和平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 (二) 经济成份的变化影响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工业经济结构中既有外国资本在华企业,又有民族资本、官僚买办所办的企业,集体合同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工具。20世纪30年代、40年代和50年代上叶,在建立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地方,经济成份也是多元化的。建国以后,在《共同纲领》的保护下,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中国的经济成份是多元化的,集体合同制度在私营企业中广泛实行。此后长达20余年,计划经济下经济成份单一,国营经济基本上成为唯一的形式,集体合同无生存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经济结构的变化影响劳资关系的性质,集体合同的发展随着经济成分的非国有化进程的深入而发展。 (三) 工会的职能决定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把集体合同的签订当作维权的手段。在苏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各行业、各机关的管理部以及各私人雇主签订合同的职能。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工会签署集体合同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这是以后所有劳动法都没有的东西。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把工会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被列为工会的首位权利。改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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