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1282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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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的一种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 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性 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表现在: 投保人——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射幸性    碰运气 射幸性表现:被保险人:如保险事故发生,可得到超出保费的赔偿金额;如无保险事故发生,付出了保费而得不到补偿。保险人:如保险事故发生,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所收缴的保费;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无赔付责任. 射幸性原因:保险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上 注意:(1)射幸性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表现不很明显。(2)射幸性是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从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看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三)补偿性 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 注意: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原因:? (四)条件性 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如: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必须在损失发生以后的某一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 (五)附和性 附和性: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注意: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具有附和性的原因: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和技术性。 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惯例,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六)个人性 个人性: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保险条件因被保险人不同而不同。 注意: 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这一特征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人同意。 原因: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 重性的影响不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两个层次: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关系人:是指不直接参与签订合同,但在合同中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权利——收取保险费。义务——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设立及经营的限制: 保险人必须是法人,但并非法人都可以从事保险业务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也有此规定;英国的劳埃德保险社团既有独立的自然人承保人,又有法人承保人。 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以确保经营稳定  在我国,保险经营机构要取得法人资格,要通过双重批准: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一般实行分业经营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一般执行“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实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 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同时产生、同时消失。  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投保人。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生来具有,但行为能力有所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年满18周岁且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结论: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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