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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西兰与加拿大关于奶制品的纠纷案 组员:黄千千 孙禹艳 信明珠 郭民蓉 谭薇薇 王梦琪 相关案例背景和案件经过 涉及的WTO农业规则主要内容 争端焦点和专家组意见 上诉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WTO争端解决 案例启示和经验总结 内容概要 背景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要求各方遵守扩大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其中有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非歧视地实施关税配额等。还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 作为其乌拉圭回合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加拿大同意对其奶制品出口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1995年,加拿大建立了新的出口补贴体系,以替代原有的出口补贴办法。原办法通过向奶农征收税收,补贴所有的出口奶制品。新的出口补贴体系则使得加拿大的加工商可以购买低价牛奶并用于加工奶酪和其他奶制品,然后出口。加拿大声称这个新的体系不再是一项出口补贴政策。 一、案件背景及经过 经过 1997年10月8日,美国根据DSU第4条、GATT第22条、农产品协议第19条、反补贴协议第30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6条提出要求与加拿大磋商。 美国指出,加拿大对出口奶制品 的补贴和牛奶关税配额违反了上述协议规定。1997年11月19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 达成一致意见。 1997年12月29日,新西兰根据DSU第4条和GATT第24条提出要求与加拿大 磋商其牛奶特别分类机会问题。 1998年1月28日双方磋商未果。 1998年2月2日和3月12日,美国和新西兰分别请求DSB成立专家组。1998年3月2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并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审查两个申诉方分别提出的问题。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 根据美国和新西兰分别在编号为 WT/DS 103/4和 WT/DS113/4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和新西兰在这些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1998年8月12日由Tommy Koh 教授、 Guillermo Aguilar Alvarez和Ernst-Ulrich Petersman 教授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建立。 1999年5月17日专家组作出了报告。1999年7月15日加拿大向DSB提出上诉, 7月19日加拿大提交了上诉材料。8月6日,美国和新西兰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 上诉庭由Mitsuo Matsushita(任主持上诉庭的委员)、 Florentino Feliciano和Julio Lacarte-Mur 三人组成。1999年9月6日,上诉庭开庭审理本案。 10月13日,上诉庭作出了报告。1999年10月 27日,DSB通过了上诉庭报告和专家组报告。 加 拿 大 的 牛 奶 特 别 分 类 计 划 是 针 对 加 拿 大 成 为 WTO 成 员 后 承 担 的 义 务 而 制 定 的,它 取 代 了 原 来向 牛 奶 生 产 商 收 费 的 做 法 。 牛 奶 特 别 计 划 把 牛 奶 分 成5 类 。 前 四 类 是 供 应 国 内 市 场 的 牛 奶 和 奶 制 品 ,包 括 (1) 国 内 市 场 用 液 体 奶; (2)国 内 市 场 用 工 业 奶 中 的 冰 淇 淋 、 酸 奶 和 酸 奶 油 ; (3)国 内 市场 用 工 业 奶 中 的 奶 酪; (4) 国 内 市 场 用 工 业 奶 中 的 黄 油 、 炼 乳 、 奶 粉 和 其 他 奶 。 (5)“ 牛 奶 特 别 分 类 ”, 包 括(a)供 国 内 市 场 和 出 口 进 一 步 加 工 的 奶 酪;(b)供 国 内 市 场 和 出 口 进 一步 加 工 的 其 他 奶 制 品; (c) 糕 点 业 国 内 生 产 和 出 口 活 动; (d) 经 特 别 谈 判 确 定 的 出 口 产 品, 包 括 配额 下 的 奶 酪 ( 销 往 美 国 和 英 国 的)、炼 乳、全 脂 奶 粉 和 n i c h e 市 场;(e)消 除 国内市场的剩余牛奶。 (1)审理过程 1997年10月8日,美国要求与加拿大磋商,美国指出,加拿大对出口奶制品的补贴和牛奶关税配额违反了上述协议规定。1997年11月19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2月29日,新西兰要求与加拿大磋商,讨论加拿大的牛奶特别分类计划问题,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美国和新西兰分别请求DSB(WTO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成立一个专家组,1998年3月2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并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审查两个申诉方分别提出的问题。 (2)职权范围 根据美国和新西兰分别在提交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和新西兰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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