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研究(第1至3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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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学 教材:《经 济 法 学》 主编:漆多俊 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讲:王力 E-mail:wangli172100@126.com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 第一讲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与经济法定义研究 一、原因研究: (一)经济根源: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市场失灵 1.市场调节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 (1)市场障碍,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 (2)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近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 (3)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2.生产社会化导致市场缺陷显露,即 “市场失灵”。(1)生产社会化使垄断、限制竞争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日益严重,市场调节遇到障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2)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严重后果,有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进行调节,需要国家的投资和协调。(3)生产高度社会化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越发严重了。1.国家在经济领域作用理念发生变化。 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干预主义2.国家职能能变化 政治国家→经济国家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 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开始对经济进行较为积极的干预。 1、实质平等思想: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2、法治思想:对法治化国家的需求促进了经济法的产生。 (1)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市场参与者需要在法治化的市场秩序中保障竞争和交易的公平 (2)法治化的国家权力供给:国家需要使自己的权力运作具有合法性,同时市场参与者也需要国家把自己的权力运作规范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3、社会本位思想:个人本位→社会本位 (四)部门法根源 1. 现代法律制度要做到的就是在控制“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控制“政府失灵”。 2.民法与行政法都无法调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后新出现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定义研究 (一)资本主义国家学者观点及其评析 1.国家规制市场的法([日]丹宗昭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 2.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日]江上勋: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不能解决的调节社会关系的法规;[法]德让) 3.调正普遍经济利益的法([法]罗柏萨维:是保证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平衡的法律规则; 4.企业法([德]库拉乌捷、[日]西原宽一:规定企业地位和国家对企业领导、扶持和监督的法律) 5.公法和私法的交错(高田植一:运用公法和私法规则调整与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自由竞争相矛盾而需要国家调和的经济关系的法) 6.社会法([德]托尼斯扬:是把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 (二)当前我国学者的观点及其评析 1、经济协调关系论(杨紫烜) 2、国家调节论(漆多俊) 3、国家需要干预论(李昌麒) 4、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论(李中圣) 5、宏观经济调控论(王希仁) 6、新经济行政法论(王家福) 7、平衡、协调综合论(刘文华) (三)经济法定义的影响因素 1、经济法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 (1)推导经济法本质的依据:经济法成因 (2)经济法的本质:保障国家调 (3)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的结合 2、定义应包含以下要素:功能要素、形式要素、关系要素 (1)功能要素,也即法律的宗旨——根本目的。 (2)形式要素即法的基本渊源。 (3)关系要素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的应有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的科学性,体现在以下几点:1、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国家调节:2、定义的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任务(功能)、法律渊源,具有定义的完整结构;3、定义具有普适性,适用于不同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第二讲 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说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作用:确定经济法地位及其法律体系结构的依据 (二)传统的社会关系分类标准在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不足 1、传统分类标准: (1)以社会关系的内容为标准(财产、人身、行政关系等)。 (2)以关系主体在关系中的地位为标准(平等与隶属式不平等)。 2、不足 : (1)不能揭示一些表面相同,而深层意义极其不同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和特性 (2)把社会关系简单化(看作是二元一维结构,与三元二维关系相冲突)。 (三)符合实践要求的新的分类标准 1、社会关系的领域标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 2、社会关系的组织标准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历史考察 1、《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1)否定说:无特定的调整对象 (2)肯定说: ①经济关系论(否认民法的独立性):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民法取消论:建立婚姻家庭法 民法归并论:民法作为经济法总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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