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基础劳动法考试重点全集含论述题【参考】.docxVIP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基础劳动法考试重点全集含论述题【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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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基础劳动法概述立法目的狭义上的法律包括我国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劳动法立法的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劳动者的权利个体劳动权(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集体劳动权(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民主参与权)劳动法为什么要“片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历史——皮尔勋爵于1802年提出《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获得英国国会通过,是目前公认的最早的劳动法,实际上是第一部保护童工的劳动立法。劳动法面世的理由和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劳动力市场供需状态和劳动对于劳动者的意义是导致现实中劳动者“弱者”地位的主要原因。已形成的劳动关系——依附性导致劳动者仍然处于弱者地位。法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不法是对法的否定,法是对不法的否定,通过否定之否定来达到新的肯定”人类社会不允许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成为社会规范,法律从根本上说应该是弱者的法律,法律关切的是竞争制度下的不幸的受害者,而不是那些获得利益的幸运儿。劳动法对人的不适用范围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行政法)普通的农村劳动者(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现役军人(兵役法)家庭保姆(民法)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确定性劳动关系形成于劳动过程中并以劳动为其主要内容劳动关系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劳动关系是兼具利益冲突和利益共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围绕劳动者的保护而展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异同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客观依据,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实际劳动关系的法律外衣;劳动关系不仅仅反应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会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如引导、矫正、协调现实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发展。区别:【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更偏向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与双方当事人意志的统一,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更偏向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定作人应该接受承揽人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并给付约定的报酬。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者地位平等,承揽人并不加入到定作人单位中成为其成员,而是自行决定劳动过程和操作规范;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提供自己的活劳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有过失行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关系)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争议的解决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附随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政府劳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规范和双方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监督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团体的现状(理解)在我国劳动法的主体结构中,用人单位团体是最为薄弱的一类主体,长期处于“缺位”状态,这种局面至今未能得到彻底改观。该主题的缺位给我国劳动法之建设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其一,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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