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排污才需要排污许可证—将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程序: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证;总量不符合,限期治理的同时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不得超临时许可证排放) —排污申报登记属于报告,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排污许可可称为总量控制的工具 * * 当前, “企业出事,政府处置,群众受害”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 因此,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担先期处置的法律义务,切实落实企业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一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专业主管部门。 * * 就对化学品的环境安全管理而言,本条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 同时也为今后加强对一般化学品的管理,进一步保障环境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 * 目前,我国在积极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3年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规定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了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 * 排污单位需要将排污情况进行公开吗? 本条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 也就是说,考虑到企业环境信息中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以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该企业的排污行为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核心部分,也是行政监管的重担、社会关心的焦点,因此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必须要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 * * —明确了公众范围,“可能受影响的公众”,不好操作。 —全文公开是审批部门的法定义务,但需要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配合—公开的材料可以是电子档,也可以是纸质版—因为公参问题,可以退回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意见的可以退回。“欺上瞒下”做环评,“暗度陈仓”上项目,现在行不通了。 * * 一旦确定要进行公益诉讼,会首先确定责任主体,并且对事件、以及环境和公民的利益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索赔金额。 ——如果胜诉后,被告的污染企业将会支付相应罚款,用来作为环境修复和受损害民众赔偿。 随着诉讼主体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将会有更多环保组织启动环境诉讼来维护公众权益,让企业为环境违法行为付出更高额的成本。 ——越来越多的环保组织,为了扩大本组织的影响力,会千方百计对环境污染事件紧盯不放。尤其是央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企业要高度重视。 * * 实行按日计罚仍不能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的,对于其中超标超总量的排污行为,应属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政府环保管理部门会进一步措施予以制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实施按日计罚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而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 * * * ——新《环境保护法》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直接“说不”。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此前对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只在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中有规定。这次修订,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直接规定对于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可以直接处以罚款。 ——“限期补办”,这种以往屡试不爽的“先上车后补票”的办法,现在行不通了,不要再寄望“补票”,自觉先环评,这才是正路,否则只有停工。 * * 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处罚: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力,因此,本次修订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