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二编_股份有限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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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全部的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3)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制,无最高限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确定公司发起人 2、订立章程 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成立公司机构 5、办理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确定公司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认购+承办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成立公司机构 (1)发起设立: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2)募集设立的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职权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机构建立以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采取募集设立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以募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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