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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主讲:董立山Tel:E-mail: @ 导 言本门课程在介绍宪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侧重介绍我国的宪法制度,目的是帮助学生在学习、理解宪法基本知识时,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更好地掌握宪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所具有的一些本质和规律,尤其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征以及法律作用,思考如何才能推进宪法观念的变革,促成良性的宪法制度,实现宪政。 绪 论 一、宪法学研究对象与范围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四、学习宪法学的意义与方法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1、研究对象——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1)宪法 2)宪法现象——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等。3)宪法与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2、宪法学研究范围——研究对象的具体表现,是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 3)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1、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与发展 ① 萌芽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到封建社会末期。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博丹、科克等。 与宪法问题存在密切联系的主要内容: A.政体问题(柏拉图四政体:军阀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专制政体;亚里士多德的两类政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让.博丹以主权归属为标准将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B.法治问题(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了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亚氏认为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经制定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法律); C.基本法问题(亚氏在对古希腊城邦政制研究的基础上,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其中基本法主要是关于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和权限、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等); D.主权问题(博丹: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②创立时期——资本主义形成至19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马歇尔、拉帮德、戴雪、狄冀、伊藤博文等。 A.天赋人权(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 B.社会契约(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 C.人民主权(卢梭); D.分权理论(洛克、孟德斯鸠);●洛克是近代分权理论的奠基人,开创了两权分立理论。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部分。他主张,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与对外权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不是绝对的专断,因为立法权是通过人民选任授予的,其必须受到人民的限制。●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去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E.政治法(格老秀斯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基本法;霍布斯将人定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 ③发展时期——20世纪。凯尔森、马尔佩、詹宁斯、霍尔姆斯、卡多佐、美浓部达吉等。 ●宪法学处于繁荣和发展时期,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出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新型宪法学;另一方面还出现了新兴民族主义国家宪法学。 2、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西方宪法学的萌芽一样,中国宪法学的萌芽最早也可以追索到古代的政治思想。如:民主(《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法治(法家强调以法治人,但讲的是严刑峻法)、权力制约(如唐朝三省六部制中的中书、门下、尚书)。但严格来讲,这些零碎的理论与近现代的宪法学相去甚远。总体来说以新中国的成立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包括4个时期: ①萌芽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王韬《法国志略》、郑观世《盛世危言》、林则徐《四洲志》、魏源《海国图志》等,提出了“立宪法”、“开议院”,实行立宪政治的主张。中国人最早接触的宪法学是日本的宪法学。当时一些有识之士纷纷去日本留学,学习日本的法学。 ②形成时期——1911-1930。1912.3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国家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权能分治”理论,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宪法学知识体系。 ③发展时期——1930-1949。五权宪法理论是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宪法学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朝阳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都开设了宪法学课程。比较有代表性的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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