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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57613.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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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的意义与沿革第一节商与商法的发展 一、商的含义商或商事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导致了最早的“商”或“商人”的出现。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媒介行为。商法学上称为“固有商”或“买卖商”。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发展古代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但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1、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 2、其解释和运用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和执行。 3、程序比较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 4、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自17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各国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法国、德国、日本制定了专门独立的商法典。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恢复了它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第二节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可以对商法作出不同的定义,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以下定义更为贴切: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行为关系。第二章商法的地位第一节商法与经济法 一、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由于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的主体都涉及到商事主体,所以,二者的内容有交叉,如公司法、证券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调整的是商人之间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企业、公民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商法的内容反映在法律上为: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经济法的内容反映在法律上为计划法、投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法律理念不同。商法强调个体的自由、平等、效益和安全;经济法侧重于社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效益。第二节商法与劳动法 一、区别 1、二着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 二、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越来越受到商法的重视。第三节商法与民法 一、联系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是一般规则;商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和技术性规定,是具体规则。 二、区别: 1、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采取的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益及其他;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采取的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及其他。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3、适用的主体不同。民法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适用于商人。 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商法具有技术性。第四节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 (一)西方的两大法系 “法系” 英文 genealogy of law 或 family of low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指出:法系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根据上述标准,可将西方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概念、渊源、分布范围、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等,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渊源 (1)成文法(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国际条约: (3)习惯:经国内立法机关认可并承认其效力的习惯。 3、分布范围 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奥地利、瑞士、匈牙利、北欧各国、北非各国、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洲、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联合王国的苏格兰。 4、主要特点 (1)强调成文法的特点,在结构上强调法典化、系统化、逻辑性。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3)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法院的司法判决不是法的渊源。 (三)英美法系的概念、渊源、分布范围、主要特点 1、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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