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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在德国的发展历史介绍 2、中国的经济法发展历程 3、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法律基础】 第二节 1、现代主要经济法学说 2、当代中国代表性的经济法概念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管理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1、经济法体系 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 2、经济法的渊源 (1)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 (2)非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 3、权利和义务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其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年龄、智力发展水平、精神状况】 (2)法人 (3)公民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2、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做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3、经济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负责。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货币和有价证券 3、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4、非物质财富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1、产生【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 3、终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法律事实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2、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根据其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两大类。 3、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可以分为状态和事件两类。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4、人的行为【指有意识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人的活动】 人的行为可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非表意行为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律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节 经济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公民、法人或其他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是一种表意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3)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三、无效的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22】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可以撤销、变更的事由,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3】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可变更、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第五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2、法律特征【24】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限。 (一)代理权的产生【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的终止【民法通则第69条、第70条,见第25页】 三、代理权的行使 1、行使代理权的基本要求 (1)勤勉、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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