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范本下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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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 (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职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依照《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   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分配制度:“职能工资制”。 工资标准:具体见辽华人字〔2004〕119号文件《关于下发〈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能工资方案〉的通知》——“华锦集团职能工资工资系数表”。 工资支付方式:企业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000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职工每月实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条标准。 第六条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放假的,放假期间,企业应发给职工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 第八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和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9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平时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对于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 第十二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三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和支付生活费。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招录职工:(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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