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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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 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内容。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 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 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内,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本条规定。 ?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变更 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一) 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部分承包地的; (二 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 依法调整土地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或者终止 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提请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等证书: (一) 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全部承包地的; (二) 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 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或者被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四) 承包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家庭消亡并无继承人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因分户、离婚等原因,要求分 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 当与各分割方分别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分别与互换 双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发包方应当与转出方变更或 者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 互换或者转让当事人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 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 同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 发包方无权发包、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以及未按照依法讨论通过的 土地承包方案发包的; (三) 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 承包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承包地的;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后,受让方未经转出 方同意再行流转且转出方不予认可的; (六) 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七)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以及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八) 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九)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无效,由当事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确认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 认。 第三十八条下列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一方 有权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 更或者撤销。 ?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 效、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以及生效的裁决或者判决等相关材料,依法变更、收回或者注销按照该合同所 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土地应当予以返 还。返还土地的时间应当在当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第六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下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 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解决: (一)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 因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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