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中的几个难点论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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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中的几个难点论述   摘 要:增值税是我国目前第一大税种,其金额占税收总额的27%左右。因此,对如此重要的税种的核算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在实际会计核算中一些比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常常令会计人员头痛不已。特别是遇到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往往无所适从。笔者根据多年对《会计实务》、《经济法》、《财政与税收》等科目的钻研与教学,在此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中的有关难点做一个比较全民面的阐述,希望对读者特别是初学会计者有所帮助。本文所提到的纳税人均指制度健全、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关键词: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   一、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且普遍实行抵扣制度,因此,进项税额一般不能计入纳税人的成本(除非所购进的项目直接用于不动产等非生产经营方面)也不影响纳税人的财务成果。对进项税额可以这么理解: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另外支付给国家但暂时由供应方保管的税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管这笔款项已经支付或以后支付,均记在纳税人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作为“应交税费”这个负债科目的减少项目,同时也是期末计算应交增值税的抵扣项目。这笔金额多数情况下体现在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比较容易掌握。在货款一定条件下,购买方总是希望进项税额越大越好,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同时又是销货方的销项税额,销货方总希望此金额越小越好,这就使得双方能够相互牵制,进而实事求是,所以有人说增值税是一种很“刁钻”的税种不无道理。   二、进项税额转出   显而易见,只有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才有进项税额,才可能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自产的库存商品一般不考虑进项税额,因此也就不可能出现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项税额转出不少人难以理解,我们就通俗地说吧。进项税额放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可以理解为多缴纳的税金,在会计期末计算增值税时是可以扣除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后无法形成销项税额,因此,税机关规定这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容许抵扣,此时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或者可以这样理解更容易被接受:不管已计入借方的该项税额是否已经抵扣或将要抵扣,此时都必须转出来计入贷方,相当于借贷抵消。已抵扣的必须重新纳税,未抵扣的已无余额无法抵扣,稍懂会计知识的就会明白。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人祸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都可以理解为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必转出。   (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定,这里所说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构建不动产等非生产经营项目,如果用于构建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除摩托车小汽车和游艇简称“两车一艇”)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方面则不需转出,同样可以抵扣。   三、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款以外的税额。可以这样理解: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替国家收取的本来就不属于自己的金额,因此要放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作为“应交税费”这个负债科目的增加项目。而纳税人在一定会计期间内肯定既是买方又是卖方,考虑到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进项税额,因此可以将这一部分金额减去。对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可以这样总结:谁购买谁支付进项税额,放到应交税费的借方;谁销售谁收取销项税额,放到应交税费的贷方。而借方表示已交或多交的金额,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金额,贷方减去借方即为本期应该缴纳给国家的增值税。这便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的制度设计。   四、视同销售   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共包括八种情况(具体可参照相关资料,此处略)。   既然是视同销售,就必须计算销项税额,但其中第4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只有用于不动产建设时才视同销售,如果用于生产经营如机器设备建设就不视同销售,只按成本结转。销项税额均按市场价格计算。令人头痛的是一部分确定销售收入,一部分又不确定销售收入。现归纳如下:第3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4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第8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定收入,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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