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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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   万科集团6月2日在天津召开了一次集团会议。为了防止一架飞机掉下来的风险,我们的管理层分乘两架航班,从深圳飞往天津。不能所有人乘坐同一架飞机出行,这是万科管理层集体出差的一个惯例。   在这里,我们已经解决的问题是,我们能够承受公司有一半管理层突然消失的风险,假如万科有一半的管理层突然消失,公司经营最多两周就能恢复正常。   但是,尚未解决的问题是,我们仍然承受不了所有管理层都消失的风险。   一个基业长青的企业是能够自治的,它的每个细胞应该都具备分裂的能力,就像一个海星,你把它砍得粉碎,只留下一个角,最后它仍然能长成一个完整的海星。   对万科而言,我们解决企业自治问题的方法就是采用事业合伙人机制。   什么是事业合伙制?   事业合伙人是一种类合伙人的机制。这意味着,它并非简单的合伙制。   事实上,合伙制并非一个新鲜事物。它是人类历史上最久远的两种企业形态之一。除了合伙制以外,另一种企业最基本的形态就是有限公司。前者主要适用于知识型企业,如律师、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后者则主要是资本密集型企业。   早在古罗马时期,我们就可以找到合伙制的缩影――“二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中世纪时期,这种契约比较成熟,在意大利商港形成的康曼达契约,已经形成了有限合伙人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的专业知识型企业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都实行合伙制度。而在基金、信托领域,大家对一般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 (LP) 这些概念都已经很熟悉。在目前的中国,领先企业如华为、阿里巴巴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尝试这种合伙人或类合伙人模式。   2014年,万科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来思考事业合伙人制度。这是因为,万科要面对以往的合伙制所未曾涉及到的三个问题:   第一,万科原来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制企业;   第二,万科是重资产企业,并非专业知识型企业;   第三,万科的规模已经很大,在中国民营企业中纳税和总资产排名第一。   在此基础上实行类合伙人机制具有非常大的难度,在全球范围内可能还没有特别成功的先例。   坦率地说,我们并没有一定能成功的十足把握,但我们仍希望能够一试。   那么,万科为什么还要知难而进?不妨先回到两个更基本的问题,即:企业为什么要存在?什么是一个伟大的企业?   合伙制能解决哪些问题?   我们都知道,企业剩余归股东所有。只是,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当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如果剩余归股东所有,管理者还有什么动力为股东创造尽可能多的剩余?   最主要的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知识的价值也越来越高,知识与资本之间的天平在逐渐转移,这就使得企业股东获得所有剩余并扮演劣后角色的机制遭遇挑战。   在传统的企业分配机制(见图1),工资是企业的成本,扣除各项成本(含工资)后的收益是企业的剩余,剩余的小部分作为股权激励分配给员工,大部分则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给股东。真正决定这个公司有没有剩余、剩余多少的员工,仅能从剩余中分配到很小的部分。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分配机制有可能被重新设计(图2)。股东收入将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股东必须要获得的收益,即股权的机会成本;另一部分则是股东承受更高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向股东购买股权资本,股东基本收益是企业的一项成本。   也就是说,在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取代股东,成为企业的劣后受益人(见图3)。由于企业的管理者站到了劣后位置,自然就有更强的动力去创造远超社会平均水平的卓越收益。这就真正解决了创造剩余和分配剩余两者的脱节,进而彻底解决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   事实上,如果一个企业能达到一定的高收益水平,他也可以很容易地在资本市场上购买到比他现有股东更便宜的资本,如果这时股东不同意进行这样的分配,这些合伙人将可能选择自己创业。   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   需要强调的是,合伙人制度并非对所有企业都有效。能否推行事业合伙人机制,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知识的个体性。企业知识是否掌握在个人手中?即知识个体性。举一个反例――富士康,富士康的绝大多数知识都浓缩在它的生产线上,工人只需按照规则进行简单重复的操作,因此,富士康的工人不仅不需要创造力,甚至不能有创造力。对于这类企业而言,他们建立合伙人机制是没有意义,也没有必要的。   第二,股权的分散性。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老板就会本能地不愿意放弃剩余索取权。而企业里面最卓越的那些员工,一旦意识到这个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就会去选择投靠一个实行合伙制的企业,或者选择自己出去创业。这些卓越员工不会选择把时间浪费在和老板谈判上面,这样做显然劳而无功。因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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