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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执法”.docVIP

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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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执法”   2016年3月以来,临沂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统一履行运政、路政、高速公路、港航、海事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交通运输领域执法队伍由原来的6支减少为1支。   一是横向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实现“五合一”综合执法。整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的路政、运政、高速公路、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五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和执法队伍,组建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同时,按照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个相对分开”的要求,将原来由市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等市交通运输局所属19个事业单位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管理职能进行分离,将其承担的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全部划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实行交通运输领域一支队伍执法。交通运输领域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通过整合执法职责和机构,将交通运输领域6支执法队伍、19个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全部交由1支执法队伍行使,从源头上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纵向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着力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按照“市区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理顺市与市辖区的执法管理体系,在市级设立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市及市辖区和临沂境内高速公路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在县级,参照市一级做法,推动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充实县区执法力量。   三是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凝聚改革推进部门合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为此,临沂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财政、人社、审计、法制、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并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各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同时,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建立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科学配置执法支队机构编制,充分保障综合执法工作力量。改革中,临沂市注重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编制保障,根据“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涉及专门执法机构的,整建制划转编制和人员;涉及承担部分执法职责机构划转的,按照职责承担比例划转人员编制,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设置了7个科室、13个大队、4个定点监察机构,确保有足够力量开展执法工作。考虑到改革涉及单位的人员身份不同,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级不变;其他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过渡。执法工作所需的辅助性、技术性工作岗位,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改革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坚持改革在前、分步推进,有助于减少改革阻力。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整合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多方面执法职能,必然涉及执法机构性质不同、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等问题。从外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来看,有的省市自定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公务员对待和管理;有的省市在改革完成后,涉及事业分类、参公问题暂未得到解决,仍采取人员统筹使用、人员分类管理的方式。对此,改革的推进应坚持改革在前、人事配套在后,不能因噎废食,阻碍改革步伐。具体可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先将要整合的队伍整合起来,人员管理上可采取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的方式,再视实际情况逐步予以规范。   二是科学厘清职能划转的边界,有利于最大化凸显改革成效。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职能划转范围的把握上,应坚持“以整体划出为原则,选择性划出为例外”的标准,将行政执法权及相应职责一次性划入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避免出现划出部门“选择性”划出、划入部门“挑肥拣瘦”的现象,减少职能划转的无意义争论,提升改革成效。在职能划转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行为,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划出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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