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追求正义.doc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追求正义   摘要:辩护人因为其特殊的职业伦理与公共道德的冲突而常常不被人理解,但在我看来辩护人却恰恰是在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追求正义。我试图对辩护人应当充当的“代言人”是怎样一种角色进行解读,对这种角色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对怎样保障这种正义的实现提出建议。   关键词:程序正义;正当性;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22-02   作者简介:朱梦圆,女,汉族,江苏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一、对正义的解读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①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惩罚犯罪的追求,而程序正义则表现为对保障人权的追求。“程序正义”所蕴藏的价值理念却是现代法治国家极力追求的目标,体现了一个国家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②程序正义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从普遍意义上讲,它的存在与其所要达成的法律结果的正确性没有必然的关系。③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所以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对人权重视日益高涨的当下,追求程序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辩护制度就是追求程序正义的产物。设立辩护制度,律师通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可以有效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又可以为那些遭受公共侵权的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而在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也不仅仅是维护个别被告人的权益,而更主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义,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④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辩护制度使得一些在国家面前相对弱小的被告人可以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去,可以与公诉机关有效地平等对抗,从而实现自己的刑事诉讼主体地位。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弥补其诉讼力量的不足,维持控辩平等的诉讼构造,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⑤   二、对“代言人”解读   辩护人负有忠诚义务,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不能够独立于被告人、脱离被告人的意志。当辩护人与被告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辩护人应当与被告人沟通、协商,用自己的作为一个理性的专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去说服。当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无法协调时,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委托关系。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主体地位,行使相应的辩护权利时不能够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应当独立于外部干扰而不是当事人的意志。辩护人应当是理性的代言人,所以应该独立于对被告人的同情等感情因素;辩护人是被告人的代言人,所以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的干涉与控制。正如田文昌律师所说,“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应当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因素,但恰恰是必须忠于当事人”⑥。   辩护人负有最低限度的、消极的公法义务。所谓的“公法义务”,指的是辩护律师尊重事实真相、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辩护人必须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进行辩护,这是主导性的;不能以维护所谓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附属性的。辩护人的公法义务仅仅体现在为这种维护私人利益的行为划定界限――即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帮助当事人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⑦具体表现为,辩护律师不能够以积极的方式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禁止破坏司法人员的廉洁性,禁止破坏、扰乱法庭秩序等。以近几年争议比较大的“死磕派律师”为例,“死磕派律师要想成为公平正义的追求者,首先必须是法治社会的坚定维护者⑧”,应当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司法机关形象与律师职业的理性为最低限度的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辩护人通过辩护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程序的正义,也就尊重事实真相、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一种体现。   三、作为“代言人”的正当性   (一)权利来源   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亲自行使,而他们往往并没有能力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利,因而才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的协助。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为了加强了后者的辩护能力而已。律师从事辩护活动的根本目的,还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⑨   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签订委托代理书,形成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作为一种委托代理合同,由委托人最终承受法律后果,这种委托关系应当是基于相互信任而建立。   (二)独特的职业伦理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应当负责到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是忠诚义务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   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辩护权的辅助行使者,不应当用检察官、法官的职业伦理来衡量。如果按照《律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fa159y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