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第二周学习案例精华汇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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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第二周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每天认真学习四个精华案例,让自己的能力真正得到提高 欢迎评论,留下你对资料的意见、想法 》》》》》》》》》》》》》》》》》》》》》》》》》》》》》》》》》》》》》》》》》》》》》》》》》》》》》》》》》》》》》》》》》》》》》 更多精彩案例可以前往勤奋班专业案例页面查看,共有往期案例660+。 勤奋班地址:/class/qinfen/myclass ---------------------------------------------------------------------------------------- 案例1:员工在等电梯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2011年2月张某进入广州某广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广告公司的办公场所在某商业大厦的20楼,张某的上班的时间为9点至17点。2011年8月6日9时许,张某进入大厦后在一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伤,8月28日,张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经审核后予以受理。经核查,劳动部门认为张某系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遂作出工伤认定。广告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广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张某摔倒的地方并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要求撤销工伤认定。那么,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决? 案例解析:   本案中广告公司与张某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底楼大厅电梯口能否理解为”工作场所“、”等候电梯是否属于预备性工作“? ?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自己工作的岗位或办公室。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其他同事的办公室等等是劳动者实现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实现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场地,也属于工作场所。因此,本案中底楼大厅和电梯作为办公区域的附属场地应当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预备性工作”,顾名思义,是指为了正式开展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性的工作,例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等,这些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预备性工作。本案中,张某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的目的就是为了到达20楼的办公室进行工作,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因此,张某所受的伤害应当被视为工伤。法院应判定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张某受伤属于工伤”的原有判决。   案例延伸解读: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   工伤认定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三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一般而言,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基本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外延也逐渐扩大。比如,进行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上下班途中、因工出差的过程中等等都被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些情况因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理解工伤构成要件不能太过于机械化。关键是要把握住“工作原因”,由此再推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些辅助构成要件。   符合三个基本要件是认定工伤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工伤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即帮助劳动者减轻、免除劳动过程的人身伤害,同时也帮助劳动者摆脱工伤困境。本着这一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便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认定要件,同样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此时无论是因为工作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一律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同样视同工伤。 当然,并不是只要符合三个基本要件就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因为故意犯罪而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导致伤亡的,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员工未休的调休单,离职时能过期作废吗? 2007年2月,周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以后,周女士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们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公司的人事经理这样答复。周女士对这一答复不满意:“调休单是我工作2个月来3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能自动作废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你觉得周女士能胜诉吗? 案例解析: 很明显,案例中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周女士能胜诉,理应得到未能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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