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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舶,事故,调查
篇一: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
海安全【2011】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MSC.255
(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中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中国籍船员所在的外籍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事故或事件,船员派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给其颁发资质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包括船舶的名称、呼号、国籍、IMO编码、起讫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名称、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人员、船舶的损害程度等。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信息。
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水上交通事故快报》形式向中国海事局报告,并附英文事故概况。
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以《水上交通事故快报》格式向中国海事局报告,并附英文事故概况。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后,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对事故已经造成和即将造成的损害,以及是否具有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的教训进行评估。损害发生变化构成非常严重海上事故或经评估认为具有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教训的,应尽快将评估结论和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按《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MSC/Circ.953)要求,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中国海事局上报《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附件1(《船舶标识和规范》)的内容;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向中国海事局上报附件2(《非常严重和严重事故信息》)和附件3(《非常严重和严重事故补充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 中国海事局负责向IMO报告《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要求的事故信息,以及与重大利益相关国或地区交换、通报或接收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范围包括: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任何水域发生非常严重海上事故必须进行安全调查。
(二)除非常严重海上事故外,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任何水域发生的具有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教训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应进行安全调查。
(三)在外籍船舶上发生中国籍船员死亡、失踪或中国籍船员为当事人员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可组织或参与安全调查。
(四)外籍船舶在中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可进行安全调查。
(五)外籍船舶与中国籍非国际航行船舶之间在中国领海和内水之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可进行安全调查。
第十一条 中国海事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开展对第十条所述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前,中国海事局应通知事故当事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和涉及的海事管理机构、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和涉及的海事管理机构、其他管理机构应配合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涉及其他重大利益国或地区时,中国海事局将视情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主管当局交换事故调查信息、开展联合调查并签订共同意向。
第十四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与水上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工作平行展开。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可从水上交通事故行政调查中获取事故信息,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获取的信息不向任何非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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