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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篇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
苏春红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德国是近代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迄今为止,在德国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为主体,事故保险、护理保险为辅助的社会保险体系,以及以社会保险为支柱,包括社会救济、社会抚恤,社会福利的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经济增长速度的减缓,德国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陷入了困境。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5]08—0151—03
德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经济增长速度的减缓,甚至停滞,由铁血宰相俾斯麦所倡导、自二战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风光不再,难以为继。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德国是近代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可追溯至中世纪后期,但直到19世纪末期一个完整的牢固的社会保障体系才真正建立起来。当时的铁血宰相俾斯麦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缓解社会矛盾,采取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一方面禁止工人运动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民主党的活动,另一方面在1881年的“皇帝告谕”中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在1883一1889年间又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3)、灾害保险法(1884)、老年残疾保险法(1889),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1911年上述三部社会保险法合并为《帝国保障制度》,成为当今德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基础。1912年又颁布了《职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手工艺者养老金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及战后初期,由于战争的影响和破坏,德国的社会保障几乎完全崩溃,直到1949年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后,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才逐渐恢复;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将农民养老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养老金制度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养老金的筹资方式由基金积累式改为现收现付式,养老金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相应提
二、目前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迄今为止,在德国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为主体,事故保险、护理保险为辅助的社会保险体系,以及以社会保险为支柱,包括社会救济、社会抚恤,社会福利的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体系
l、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属强制性保险。强制参加保险的对象主要是雇员,此外还有残疾人、学徒、手工业者等特殊群体。德国的公务员和法官终身受国家雇佣,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农民通过农民家庭协会组织了“农民养老保险”,雇主、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可参加非强制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由各类养老保险局承办。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除要达到退休年龄65岁外,还需达到最低为5年的投保期。投保人投保满45年,每年工资收入
达到平均收入者,可领取标准养老金。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亦属强制性保险,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超过90%(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以上的德国人口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法定保险推行“一人保全家的原则”,即一人保险,全家受益,没有工资收入的配偶和子女同样可以享受免费医疗的待遇。因为法定医疗保险费用过高,德国对医疗保险在1989年进行改革,被保险人必须支付少额的处方费。对于有收入的雇员,每月按工资总额的约14%缴纳,由雇员和雇主各支付一半。高收入的企业主、 个体经营者、政府官员、养老金领取者中月收人超过3825欧元者可以不参加法定保险,而是参加保险金较高、福利待遇更好、根据年龄和性别缴费的私人保险。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对雇员属于强制性保险。根据法律规定,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从失业之日算起的前三年内,至少工作360天,每周超过15小时,并且义务缴纳失业保险金者可得到由劳动局发的失业金,失业金按失业前12个月净工资的平均数计算,有孩子的失业者可以得到的失业金为67%的平均净工资,没孩子的失业者可得60%的平均净工资,失业金的领取时间为12—32个月,逾期仍未找到工作者,失业者转拿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为工资收入总额的6.4%,雇员和雇主各缴纳一半。此外,联邦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德国的社会保险还包括事故保险和护理保险。
(二)社会救济、社会抚恤和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是除社会保险外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该救济的目的是给那些不能通过劳动挣钱维生,也不能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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