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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边界
【摘要】媒体审判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热门话题,也引起颇多争议。文章以2013年引起全国关注的“李某某强奸案”展开分析,对舆论监督权力中的防卫性本质进行学理阐释,强调权利媒体审判的关键性标准正是其启动合法性是否存在、监督的方向是否恰当,通过此视域对我国当前国民舆论监督的正当和媒体审判的不当审判展开探究。
【关键词】媒体审判 舆论监督 司法权力
【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8月29日,海淀法院召开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的庭审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和发布案件进展。法庭对李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罪名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分别获刑3年到12年不等。而在之前的坊间传言中,海淀法院曾对此案做出过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几人有期徒刑三年五年不等,结果引起坊间的强烈抨击,被网民强烈抵制,有关司法机关对该案舆论监督十分重视,对案件检查审判阶段面向舆论,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等方式让舆论得以有效监督。在此我们暂不关心所为坊间传言是否涉及网络造谣,是否触犯法律,单从整个案件过程分析,“李某某强奸案”是一场典型舆论针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成功案例,分析该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具备了坚实保障,即该监督是为了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所展开的。而且,李某某强奸案的舆论监督的对象是针对司法机关司法权力的运用,并非将目标对准被告人的辩护权,出于对此两项原则的把握,舆论监督既可以实现媒体审判状况的规避,也能让司法活动达到其预期目的。
舆论监督的出现
舆论监督的出现,正是基于司法权被滥用现象不断发生,传媒与司法两者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和义务。法学大家卡特曾经说过:“在任何崇尚政治法制及崇尚民主自由的社会中,所谓的社会舆论自由和司法审判公正都是国家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价值①。”曾担任过我国最高院院长职务的肖扬同志也曾说过:“我国媒体与司法机关都是在基于党的领导下进行活动的,两者都是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方式,也是确保法律信仰得以构建,社会公平、正义得以保障的重要力量。”
第一,对现代法制而言,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最重要和基本的方式,在行政权膨胀及代表民意的立法权的有限性前提下,司法权最基本功能之一即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违法、违宪、不当行政行为等作出保障。从此层面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司法权是公民权利,司法程序和制度都是基于公民所设立,而非为国家或法官所设立②”。我们之所说媒体在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方面起着保障作用,这是因为“舆论监督是我国民众意志的映射,当新闻媒体获得我国民众授权的同时,它自然而言应该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分析和观察问题,它应掌控着媒体报道的对象、力度等各个方面的控制权。从舆论监督的主体方面考虑,新闻媒体具备代表性,这主要体现在它的内在性质方面,以及它在监督实施中与监督主体―即人民群众之间的发生的联系③”。
第二,从学理层面分析,新闻媒体获得监督司法行为的合法性,是基于司法审判活动未能做到公正公平进行。由于司法活动披上了对案件公正裁决、对社会正义维护保障的合法性面具,其一旦被使用泛滥,危害性极大。司法界的腐败现象屡屡出现,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大众和相关机构的广泛关注,为此确立和强化新闻媒体针对司法权力和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制约,从逻辑上具备了合理依据,“独具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舆论监督应运而生,传媒对司法监督、民众对司法监督等均属于此”④。法学家郭道晖曾对此作出解释,媒体或个人的舆论监督权利具备着防卫本质,其防卫本质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事前防卫,第二类则为事后救济。
第三,针对侵权行为或司法权滥用等情形时,公民或社会组织有权动用各项权利和救济渠道来制止、揭露政府贪腐、侵权等行为,进而赔偿或补偿公民或社会组织遭受的损失。针对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其实现权利救济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民或媒体运行其自身言论自由权利和新闻自由权利,促使强大社会舆论氛围形成,迫使或促使政府来接受公民正当的、合理的诉求⑤。而一些媒体专业方面的学者也同样对此作过阐述。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其中一项目的是替公民参政和为公民代言,那自然而然在媒体和公民之间存在了某种契约,媒体被公民赋予了部分权利,其舆论监督即是此权利的运用,同时此权利也是一种非进攻性的、防卫性的权限⑥。此外,一些学者针对司法权力的媒体舆论监督层面上也做出过相似阐述:“在司法行为得以有效、公正实行的过程中,媒体扮演者辅助者身份,这项身份同时让其自身与司法制度之间关系出现复杂化。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一个活力四射的媒介载体,既可以充当司法活动公平审判的保障者,也会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独立的反面力量。媒体促进公平审判的实现,对司法执行人员的职权滥用进行披露,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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