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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废止
篇一: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1201—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本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原《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同时废止。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编制江河流域规划的需要,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修订大江大河和重要中等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一般中等河流和小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江河流域的专业规划和较大范围的区域水利规划可参照执行。
1.0.3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域特性、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提出治理开发的方针、任务和规划目标,选定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修订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对原规划进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规划应紧密结合流域实际,突出重点,不要求涉及所有方面。
1.0.4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利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国土整治的关系;各项规划任务之间的关系;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的关系;干支流治理与面上治理、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关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水利措施与农林牧措施的关系;江河治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
1.0.5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流域基本情况和基本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充分利用以往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论证优选规划方案。
1.0.6 江河流域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国土规划相协调,与涉及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1.0.7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宜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尽可能一致。
1.0.8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重视采用科学的新概念、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
1.0.9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的规定。
2 基 本 资 料
2.0.1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规划要求,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有关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其基本要求如下:
(1) 气象、水文资料:包括能反映本流域气象、水文特征的有关特征数据,还应视需要具备降水、水位、流量、泥沙、潮汐等实测、调查资料,其系列年限应基本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2) 地形资料:包括流域图和主要灌区、涝区、分蓄(滞)洪区、水库区、主要枢纽建筑物、主要河道的地形图及主要河道的纵横断面图等。地形图可尽量利用国家已经测绘出版的成果,必要时应专门测绘。
(3) 地质资料:包括区域地质图、区域地震资料和主要水库坝区、库区、主要建筑物、骨干灌排河道等的有关地质图、剖面图与文字说明,以及一定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图。地下水重点开发地区还应具有较详细的地下水资源量和可利用水量、补给与排泄条件等资料,必要时应具备动态观测资料。
(4) 土壤资料:主要为土壤普查资料。对于盐碱化倾向明显的灌区和涝区,还应具备本区或类似地区盐碱土改良等试验资料。
(5) 资源资料:包括水资源、水力资源、水运资源、土地资源、矿藏资源、
物产资源、旅游及重点文物资源、渔业及其他生物资源等的数量及其分布等资料。
(6) 环境资料:除以上有关环境的资料外,还应搜集大气、水、土地、生态等方面的环境指标及重点污染源情况等资料。
(7) 社会经济资料:包括有关人口等基本统计、现状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统计和自然灾害统计等资料。
2.0.2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还应注意搜集了解流域内历代治水与主要水系历史演变概况、以往规划成果与实施概况、流域治理开发现状与已建主要水利工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应有重点地搜集了解本流域和相关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关科研成果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资料。
2.0.3 对搜集的资料,应进行系统整理。作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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