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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
第一篇、总则
一、定义
1.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
(2)审查施工工艺;
(3)检查、测量及试验;
(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3.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4.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5.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6.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所得结果与原定标准进行比较,以评定试件或成品的质量和性能。如密性试验、压力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7.确认,系指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技术状况、核对数量和标记等,对被检项目状况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8.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9.下水日期,系指在船台建造的船舶下水的日期或在坞内建造的船舶出坞的日期。
10.建造完工日期,系指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1.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船东使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日期。
12.重大改建(改装),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建和改装。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对船舶进行的使船舶主尺度、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13.重大改建日期,系指船舶重大改建的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4.检验完成日期,系指《规则》规定的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5.检验周年日,系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期截止日的每年该月该日。
16.下次检验日期,系指翌年的检验周年日或按规定经过修正的检验周年日。下次检验应在该日期的前、后三个月内(对年度检验)或前三个月内(对换证检验)申报进行。
17.新建船舶,系指处在安放龙骨或相应建造阶段起至船舶建造完工日期间的船舶。
18.营运船舶,指非在建船舶。
19.首制船,系指某一船厂建造的某型船舶中的第一艘船。
20.姊妹船,系指某一船厂批量建造的某型船舶中的首制船及其同型船。
21.总长Loa(m):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22.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
(1)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
(2)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船,其船长可按上甲板长度的90℅计算。
23.上甲板长度Ld(m):系指船舶中纵剖面上甲板艏艉两端外缘(不包括假船艏、假船艉)的水平长度。对无甲板船,以其舷侧板顶线为基准进行计量。
24.船宽B(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25.型深D(m)
(1)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2)对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量至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
(3)当工作甲板呈阶梯形时,升高甲板部位的型深计量至较低甲板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
(4)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是指船中处的型深。
二、检验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技术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
程序依据:《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11)
三、检验分类
1.初次检验;
2.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3.临时检验。
初次检验:系指对船舶首次颁发主管机关船舶检验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年度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换证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临时检验:系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下列船舶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1.制造的船舶;
2.改造的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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