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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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篇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交管委)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县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严格按规则和程序搞好交易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备案和交易形式的选择及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管办分离、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监管体制。 第六条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2— (四)产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林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本县范围内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药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六)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 国有投资项目B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将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收购)和BO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通过合同约定,用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3— (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涉及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开标、评标、交易组织、交易评审、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服务费收取、保证金收退、签发中标通知书或交易结果确认文件等工作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其他各类交易项目,鼓励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交易中心采用以下方式交易: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拍卖; (七)挂牌出让; (八)协议转让; (九)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的确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项目进场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标单位确定交易方式,报交易中心审核;对重大项目的交易方式以及招标单位或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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