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安全储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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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更好地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精神,依据《“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11〕587号)要求,在总结专项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严格控制单仓造价。   加快建立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农户科学储粮的长效机制,将储粮装具推向市场。   第三条? 专项建设的农户标准化小型粮仓原则上每户一套。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种粮大户提出的建仓需求,可结合实际开展新型储粮设施建设试点,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小型钢板筒仓。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和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资金筹措   第五条? 专项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等,以下简称“粮仓”);为规模化生产的农户和农场建设大容量储粮装具(以下简称“大农户储粮装具”);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六条? 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按30%左右掌握,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40%左右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有条件的地(市)、县政府可以自愿安排部分地(市)、县级财政资金补助。大农户储粮装具投资构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专项建设在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在前期准备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产粮大县,兼顾有需求的老、少、边、穷等县。项目县的选择要根据本省建设规划,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项目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东北地区(含内蒙古东部)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常年储粮数量应在50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000公斤以上。自愿提出申请参加项目的农户要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程序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项目实施后效果评估。   第十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地方财政资金补助;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一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安排意见(或承诺函)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粮食局。每年年底前书面报告专项建设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粮仓供货商或施工企业需通过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供货商或施工企业的选择要满足本省项目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成本费用。对质量优、成本低、服务好、诚实守信的中标企业,在完成中标合同后可按规定优先选用。中标供货商或施工企业名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签约后1个月内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五章? 设计施工与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专项拟建粮仓应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的各项要求,并采用经国家粮食局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专项所建粮仓要按照要求进行统一标识(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需要对已通过鉴定的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进行审查鉴定。拟采用粮仓的仓型确定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核定造价(概算)等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图纸组织招标建设。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指定相关科研机构作为全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总体技术支持单位,协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粮仓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通用图集,审核仓型及造价,对专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抽查。同时,根据农户需求情况对粮仓及技术装备进行改进、完善、配套和创新,不断适应农户需要。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托总体技术支持单位,或在总体技术支持单位协调下选定一家粮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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