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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赋税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对社会发展影响 ——以赋税制度为例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并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中国传统的所谓“皇粮国税”,其主体就是农业赋税。从而赋税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主要经济制度之一,对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鉴于此,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历史时期主要的赋税制度变迁带来的影响作简要梳理。
1春秋初税亩
中国的土地制度演变情形,由古代的井田制到列国有所改革。如:齐国“按田而税”;鲁国“初税亩”;楚国“量入修赋”;郑国“作邱赋”;鲁国“用田赋”。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秦时因对匈奴和百粤用兵,再加上大兴土木,以及大量的人口迁徙,使得留居的农民负担“三十倍于古”的力役和 “二十倍于古”的租税。到汉初,刘邦为恢复万民凋敝的经济,下令将田赋减为 “什五而税一”,同时丁税和徭役也大大减轻;文景时田赋更减为“三十而税一”,文帝时曾下令十多年不收田租。这些措施对恢复和稳定当时的农业生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武帝时由于频繁用兵, 赋税逐渐加重。到东汉初年,曾恢复西汉景帝时“三十而税一”的制度,刘秀之后则又层层加重。
另一方面,编户制度的实行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其中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史料表明,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3隋唐租庸调制
农业赋税政策发展到唐代,有了较重要的变化。“租庸调制”得以完善。“租庸调制”制定于隋朝,唐代得以完善,这是一种将三类封建财政征课并列进行的制度。租,即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实物地租;庸,即以实物缴纳的劳役地租,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调,即对家庭手工业剩余生产物的征课。
这是以人丁和户为对象的征课制度,且具有典型的实物征收特点。租庸调制规定,政府授田,每丁每年纳粟二石,这只相当于一二亩地的产量, 而当时每丁受田几十亩, 可见税率较低,大致与汉代的“三十而税一”相当。
然而这个以轻徭薄赋为指导思想的租庸制度可使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其中不按田亩而按人口收税,主要是为了鼓励人民开垦更多的荒地。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从政府角度看,这个制度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封建国家公开以实物形式征收劳役地租,第一次通过法令的形式取消了直接的劳役征课,比此前的代役人向农民收取劳役代金的方式进了一大步。总之,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4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代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因为按丁纳税的租庸调制已经不能保证朝廷的收入,杨炎在 “量出为入”、 “简化税制”和 “以贫富为差” 的原则要求下提出实行 “两税法”。具体内容包括:(1) “以资产为宗” : 即按土地 、 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2) 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3) “两税法” 改变过去以实物为主的征税办法 , 以征收钱币为主。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以谷物形式交纳外 , 其它一律折合成钱币交纳 。(4) 统一了征收的时间。过去的征税时间不确定 , 可随意征收。
从财税管理的角度看,“ 两税法” 至少有四个方面值得肯定:(1)简化了征收手续,归并了收费项目,集中了纳费时间,抑制了滥收费 ,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凡数百”及百姓“旬输月送无休”的状况,使人民得到了便利 ,体现出“便利”和“经济”的原则。(2)通过归并收费项目, 规范收费管理,控制了收费的范围和数量。(3)“两税法”实施之后,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权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乱收费和滥收费行为。
(4) 扩大了税源 , 增加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两税法”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唐朝政权。更重要的是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资产为本转移。“两税法”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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