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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薇
篇一: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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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文化的交融,人口的流动,观念的转变,家庭生活模式多元化倾向日趋明显,非婚同居正被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迅猛的发展着。这一主张自由、突破传统道德禁锢的新型家庭模式正悄然的在中国崛起。而目前法律上对非婚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以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价值主要体现在:更新立法思想、保障公民人权、深化公平理念、重塑婚姻道德、彰显法律之美。
【关键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权利义务
一、 非婚
同居的界定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是广义的非婚同居概念。本文要论述的非婚同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持续、公开共同生活的居住方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图在所不论。即狭义上的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单一的两性结合
两性关系的个体性,是男女两性和谐生存的必要。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存在既存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因此只有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二)无同居障碍
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未婚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同时,由于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从优生学和
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内容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非婚同居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同居生活来得更随意,更自由的同时,也将同居置于不确定、暧昧不明的法律状态,但结婚必须经过登记并履行相应的结婚手续受法律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
(四)充分的意思自由表示
非婚同居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真实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主观上拥有持续同居的意思,反对任何一方欺诈胁迫等不真实合意的非婚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无法相互协调和适应,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五)持续公开的共同生活
持续公开共同生活是非婚同居的必要公示过程也是非婚同居的形式要件,只有具备这一要件才能形成双方之间的紧密连结,从而获得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二、非婚同居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
与婚姻相比,非婚同居不仅能轻易地满足人民希望通过结婚而达到的目的而且能付出更少的成本,非婚同居实现了双方既可以生活在一起又不必付出婚姻成本的美梦。另外,也有很多人因为住房、户口等问题延迟婚期而选择非婚同居。
(二)文化因素
非婚同居的兴起与自由与女权主义思潮的兴起密切相关。在我国,传统道德与非婚同居是水火不容的,然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女性经济的独立与社会地位的提高,贞操己不再是换取对男人经济依赖的一种重要筹码,性完全是人们的一项人身权利和自由。在非婚同居日益普遍的今天,尽管其未被大多数人们所践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无形中已为人们所接受或认可。
(三)社会因素
避孕措施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非婚同居者的顾虑。媒体对性娱乐宣传增多,社会性服务业的兴盛,使人们思想观念发生转变。
(四)心理因素
害怕离婚的心理导致同居许多人选择同居,并非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相反这是因为法律意识较强,害怕离婚导致不良后果。据网上调查显示,越是发达的城市,不婚族越多,这些人群中,不乏有知识、有地位、有财产、有修养者、他们选择非婚同居,是因为他们害怕一旦结婚后再离婚,会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失,特别是会因为离婚导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和后患。
三、 非婚同居的法律效益
(一)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在人身上并不具有配偶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本不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鉴于非婚同居也是组建家庭的基础,因而放在婚姻法的领域中予以调整。首先,非婚同居伴侣与对方的亲属之间不产生姻亲关系,无姻亲的权利义务。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大多不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由于非婚同居主体间的松散性,这种同居关系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双方当事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愿建立和解除。因此,法律不必确认非婚伴侣与夫妻一样负有忠实义务。在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在共同生活范围内具有一些人身性质的权益,包括姓名权、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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