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军官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遴选作业规定.doc

海军军官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遴选作业规定.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海軍軍官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遴選作業規定 一、依據軍教條例、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訂之。 二、為提昇本校研究風氣及勞務公平原則,明訂教學主管之資格及遴選作業依據。本規定所稱教學主管包含一般學科部部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系主任。 三、教學主管任期依軍教條例及本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訂之。 四、遴選資格: 具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資格者,如無具教授資格人選或具教授資格者均無意願或無法依規定兼任,始得遴選具副教授資格者兼任。 學養品德足資表率且最近三年內無因個人品德操守等因素接受懲處及考績(考成)均甲等(含)以上者。 部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系系主任所具學術專長,應與該部、系性質相近。 部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須曾任教學主管一年或一般行政主管二年(含)以上且任內表現良好者。 五、作業程序: 一般學科部部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出缺或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各單位召集所屬各系專任教師,針對合於候選資格之專任教師採公開票選方式,依得票高低,推薦三位得票較高者,由人事科建立候選名冊後(合格候選人員不足三員時,應全部列入候選名冊),簽請校長圈選一人,報請總部核定。 系主任出缺或任滿前三個月,由各系自該系具備候選條件之專任教師中以公開票選方式,依得票高低,推薦兩人列入候選名冊,送交一科部或通識中心,部主任(通識中心主任)得就該系合於候選條件之專任教師中另再推薦一人,或自系推薦候選名冊中建議乙員(註明候選名冊)後,送交人事科簽請校長圈選一人,報請總部核定。 六、僅具副教授資格兼任教學主管者,任期屆滿不得連選連任,但當該部(通識教育中心)、系暫無其他合於本規定第五條「遴選資格」之專任教師時,得由原任僅具副教授資格之教學主管暫時代理。 七、系主任出缺,如該系暫無合於本規定第五條「遴選資格」之候選人選,得以該系師資等級較高之教師或他系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所具學術專長與該系性質相近之教師依本規定作業程序暫時代理,部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亦比照辦理。 八、凡依本規定第六、七條暫時代理教學主管者,代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期間得因教學需要辦理改選,及至該部(通識教育中心)、系另有合於「遴選資格」之教師時,應即依本規定第五條「作業程序」,於一個月內完成遴選報請總部核定。 九、一科部部主任及通識中心主任任期屆滿卸任後,應調(回)任與學術專長性質相近之學系擔任教師。 十、本規定自令頒之日起實施,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     海軍軍官學校教師升等辦法 為提昇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認真教學及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訂定本校教師升等規定(以上簡稱本規定),凡本校教師 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二、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具講師資格滿三年(含)以上或博士學位(含同等學歷證書),申 升等副教授者須具助理教授資格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者須具副教授資格滿三 年(含)以上。 品德、操守均佳,最近一年內未曾受記大過(含累計)以上處分者。 最近三學年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須達七十分(含)以上。 以著作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  等副教授者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升等教授者須在該學術領域  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貢獻。 凡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助教、講師證書  之現職教師,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者(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以及軍職改敘文職  教師,於擔任教職期間奉准進修半年以上,依規定開除底缺並調為本校學員,進修歸建後  即復任本校教師職務者,均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依前款申請升等講師之現職助教人員,須有教師職缺且經教評會審核通過,同意改聘講師  後,始得辦理升等資審講師作業。 兼任教師升等應於送審學年每學期內授課滿十八小時,始得送審;實驗、實習課程以二小  時折計一小時。 三、教師升等所提著作應符合左列規定:  與任教科目相關,具有個人之原創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 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以學位論文送審者不在此限),以整理、增刪、 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撰寫著作語文不限,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如以外文撰寫,應附  中文提要。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自選  一篇於近五年內出版之著作為代表作,其具有一系列連貫性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其餘著  作得一併列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附送,篇數不計。

文档评论(0)

jsntrgzx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