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治立法现状评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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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立法现状评析   【摘要】由于宪法、法律在自治区自治立法的权限、主体、程序规定上的缺陷,导致了自治区自治立法缺失、地方立法基本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治区立法与省立法基本上没有区别的现状,没能为有效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自治立法基础,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关键词】自治区;自治立法;现状   【作者】阙成平,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贵阳,550025   【中图分类号】D6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5)01-0023-009   COMMENT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AUTONOMOUS LEGISLATION IN AUTONOMOUS REGIONS   Que Chengping   Abstract:   The defects of constitution and law on permissions, subject, procedure of autonomous legislation in the autonomous regions lead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s of the loss of autonomous legislation. Local legislation in autonomous regions is basically conduct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autonomous regions, without differentiating the legislation of autonomous regions and that of province government on the whole. As a result, it can’t establish the foundation for the effective realization of the system of autonomous legislative.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and reformed corresponding.   Key Words: autonomous regions; autonomous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和现实需要,“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1]自治区自治立法状况从立法的角度反映了自主权的实现程度。因此,研究自治区自治立法现状无论是在法理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治区自治立法的现状   自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近七十年,全国先后成立了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和一百二十个自治县,共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2]近七十年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一定数量的自治法规。但是,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统计数据标准不一,“目前已公布的文件、报刊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中,尚无完整、确切与权威的统计数字。” [3]因此,为了客观地反映自治区立法以及自治立法的状况,笔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对五个自治区的立法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制成表1和表2。   表1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统计表(含由其批准的地方立法、自治立法)   表2自治区人大立法情况(1)表1和表2的数据均来自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87/home/begin1.cbs。(2)检索选项:颁布日期:1949年10月1日-2014年11月8日;实施日期:1949年10月1日-2014年11月8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3)法规性质的判断标准:根据《立法法》第63条和66条的规定,由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生效(实施)的,认定为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区人大制定、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实施)的,认定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分根据名称确定。(4)关于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宪法》《立法法》均未明确规定其为独立的立法形式,其他法律的规定在立法名称、立法主体、立法程序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别,故不单独统计,相关规定按(3)进行归类。   从表1来看,在五个自治区中,除西藏所制定的地方法规略少外,其他四个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法规均在250-400件,数量不算太少。但是,至今没有制定一件自治法规,从某种意义上说,自治区在立法方面与省、直辖市没有实质性区别,没有体现出“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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