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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豁免原则
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课题,其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该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平等和独立。关于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长期存在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的争议。本文拟对通过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发展作简要概述,重点探讨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理论之争,在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在国际事务中保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58-02
作者简介:徐龙(1988-),男,河北承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一、国家豁免概述
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从概念分析,国家豁免的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是一国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
二、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的理论之争
国家豁免理论发展具有历史性,当前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理论之争,但二者并非同时产生,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其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而限制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已逐渐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一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应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属于主权行为和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对于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应享有豁免[2]。
无论是绝对豁免还是相对豁免,国家豁免的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当前世界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着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争论,而争论又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多力主相对豁免,而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多仍坚持绝对豁免论。可以看出争论存在的根源还是各国为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的驱使。发展中国家起步晚、发展总体慢、法制体制不健全,对外贸易中以国家商业行为为主力,且处于国际贸易的劣势、边缘地带;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更是对外贸易的主要原动力。因此在有关争议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立场上和实践中坚持绝对豁免,发生有关纠纷更多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争端。而发达国家恰恰相反,其资本是自本国流向其他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出现纠纷时他们主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而主张限制豁免,并在本国司法实践、立法中确立了相对豁免。当前无论是各国的司法实践、立法,还是国际法规则发展方向,以及国际法学专家的观点,限制豁免论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和规则的主流观点。
三、我国对待国家豁免的措施和立法
(一)我国对待国家豁免的立场与立法实践
我国实行的国家豁免规则是:我国法院不管辖、实践中也从未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同时,我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我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我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享有管辖权。很明显当前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是绝对豁免,该立场不仅体现在我国政府对外正式声明和实践之中,更是一个法律事实,并为国际社会广泛了解。我国主张绝对豁免是从我国国情和国家利益出发的,我们应予坚持。但在限制豁免已成为主流观点的形势下,在国际事务交往中我国也必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纠纷。且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方面的立法可以说是一个空白点,仅有的一些相关规定也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之中。2004年,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立法机关未批准该公约,即该公约实质上对我国并没有强制约束力,我国亦未建立相应的国家豁免司法救济制度。
鉴于当前我国国家豁免原则和立法空白的现状,为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环境,我国有必要参考借鉴国际上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一些通行做法,加强国家豁免理论的研究,完善我国国家豁免的立场与立法。
(二)关于我国国家豁免的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对待国家豁免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与有条件的限制豁免原则相结合。我国既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不仅符合我国国情,而且符合加强与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往来的外交政策;有条件的限制豁免原则更是顺应国际社会有限豁免日益通行的发展趋势,我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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