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师《经济法》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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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圈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有如下划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关于经济法的渊源,考生可以从制定主体的角度理解和归纳,列表说明:   表1.1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制定主体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C.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答案】C   【解柝】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选项A属于行政法规;选项B属于司法解释;选项D属于法律。 二、经济法的主体了解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表1.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企业内部组织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例题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是(  )。   A.财政收入权   B.货币发行权   C.金融市场规制权   D.利率调整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选项C属于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①调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调制执法权往往采取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提示】例如,财税调控权-般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般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   ②同-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提示】例如,发改委既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又有规范具体市场价格的权力。因而不宜说某类主体就-定只有宏观调控权或市场规制权。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市场主体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2)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3)“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例题4·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强制性权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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