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吉林省计从业考试-串讲班-财经法规-讲义(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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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会计从业考试-串讲班-财经法规-讲义(三)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概述   ☆考点总结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特 征 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多选) 分类(★) 征税对象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资源税 行为税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绝大多数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单选、多选) 税法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分类 功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级 次 法律 XX法 行政法规 XX条例,XX暂行条例 规章 XX办法,XX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   效力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 具体内容 征税人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 ★税率(★) 计算税额的尺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并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⑴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⑵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⑶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减免税 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超过了只对超过的部分征)。 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二节 主要税种   ☆考点总结   一、增值税(★★★) 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多选、判断) 分类 生产型   收入型   消费型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单选) 一般纳税人 税 率 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及个别销售旧货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13%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能源(多选、单选) 【注意】居民用煤炭、农机(选择)、农产品(不定项) 零税率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改革 11%,6% 应纳税额计算 公 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销项税额 公式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   进项税额 可抵扣 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⑶购买“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⑷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建设基金”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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