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计划生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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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二、申请条件 (一)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小孩的夫妇; (二)夫妇双方申请自愿不再生育; (三)夫妇双方已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三、申报材料 (一)夫妇双方的申请材料; (二)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节育措施证明; (四)夫妇双方及子女合影照片2寸2张。 (五)户口所在村、社或单位签署意见材料。 (六)一孩《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材料。 四、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乡镇计生办受理; 3、乡镇调查核实; 4、乡镇审批; 5、办证登记。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二、申请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达30天以上的育龄群众,即15—49岁的育龄群众。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二)计生部门或卫生部门出据的有效节育措施证明;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近期照片2张。 四、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乡镇计生办受理; 3、乡镇审查; 4、办证; 5、登记。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孩《生育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申请条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6、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7、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8、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申报材料 (一)夫妇双方申请,并填写审批表; (二)夫妻及子女2寸合影照片3张; (三)夫妇双方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乡调查材料,并签署的意见; (五)乡政府审核签署意见上报。 四、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乡镇受理填报审批表,夫妇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乡镇初审并公示,同时调查核实材料真实性; 4、上报县计生局审批; 5、审批后返回到乡公示; 6、发证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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