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VIE模式回归A股部分障碍清除——兼析工信部通【2015】196号文|PE实务文:刘维作者正文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信部通[2015]19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通告称,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由此,VIE模式回归A股的部分障碍得以清除。一、VIE模式回归A股的一大障碍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又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设在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一直以来,如仅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看,并不禁止外资经营电信增值业务,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为例,增值电信业务位列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资比例不超过50%;仅有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属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而2015年3月1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进一步修改为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已经为此次工信部通[2015]196号文的出台埋下伏笔。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也规定,外方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见《规定》第6条)。以上可见,从法规层面,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并不对外资禁止,实践中,也有中外合资企业拿到ICP证的先例,大家熟悉的如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ICP证号:合字B2、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ICP证号:合字B2。不禁止外资(广义上的外资)在中国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也是我国遵守入世承诺的要求。但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却很难拿到ICP证,2000年新浪网赴美上市时,为了绕开这一难题,首次采用了VIE模式这一变通方式。而2001年3月7日,一则《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直接将众多互联网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定格为VIE模式,通知明确规定:“三、妥善处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一)关于外资参股经营ICP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该网站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待完成外资剥离后,方可受理。对未进行外资剥离的,各通信管理局可按实际情况规定完成外资剥离工作的期限,逾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资股份的剥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完成剥离:1、网站所有外资股撤资或全部转让给中资;2、另成立一个纯中资公司,与网站的ICP业务有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用户关系等均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纯中资公司,由中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ICP.有外资的原公司不再经营网站,但可以将中资公司视为用户与其进行技术服务等商业合作。”随着近期A股市场的火爆,大量在海外上市的VIE模式公司开启了海外私有化后回A股上市之路,但由于实践中如上述通知,ICP牌照不对外资开放,回A股上市外资就必须完全退出,于是旷日持久的外资退出谈判就成了VIE模式公司回归A股的一大障碍,归根结底,还是ICP证不对外资开放。此次工信部通[2015]196号文的出台,为VIE模式公司回归A股扫清了部分障碍。二、工信部通[2015]196号文出台背景早在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规定,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开放,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呼叫中心以及其他电信业务。2014年1月6日,工信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对外资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进一步松绑。意见提出,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可独资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放宽到55%(而在此之前,外资的持股比例红线是50%)。由此,通过上海自贸区对外资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进一步松绑。2015年1月13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
文档评论(0)